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069553/2016-00012 [ 发文字号 ] 渝府办发〔2016〕127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旅游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16-07-14 [ 发布日期 ] 2016-07-1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069553/2016-00012
[ 发文字号 ] 渝府办发〔2016〕127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旅游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16-07-14
[ 发布日期 ] 2016-07-1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

渝府办发〔2016〕1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乡村旅游发展大会精神,充分发挥乡村旅游在扩内需、稳增长、促就业、减贫困、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旅游产业结构,提升旅游经济综合竞争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乡村旅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充分利用全市大乡村、大田园、大生态资源优势,突出“山水重庆、美丽乡村”主题,打造“巴渝人家、梦里老家”品牌,坚持生态为先、保护为重、乡土为根、农业为基、文化为魂、以人为本、政府引导、市场主体、核心在消费、关键在创新、宗旨在满意的方针,以把旅游业打造成综合性支柱产业、把重庆建设成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为目标,整合资源,丰富业态,融合发展,推进乡村观光旅游向乡村休闲度假和乡村生活体验转型升级,以游兴村,以游强镇,以游富民,促进乡村生产发展、生态优化、生活富裕,把乡村旅游业培育成我市旅游产业的重要增长点、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的特色产业和惠民富民的民生产业。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统筹协调和引导扶持,创新发展模式和经营机制,完善投融资体制和分配机制,实现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互利共赢。

——以农为本,融合发展。坚持依靠“三农”、为了“三农”,用建设景区的理念来建设农村,用经营旅游的思路来经营农业,实现深度融合、互动发展。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依托资源禀赋和文化创意,大力培育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产品,做到“一县一品牌、一镇一特色、一村一景区”,实现个性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保护生态,持续发展。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突出乡村旅游的生态绿色本底和乡土文化风貌,推动乡村旅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规划引领,以点带面。深入实施《重庆市乡村旅游发展规划(2013—2020年)》,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探索做特、做精、做优路径,带动各类乡村旅游经营主体实现特色化产品、规范化管理、规模化发展和网络化运营。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创建10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打造10大乡村旅游产业集群,建成100个特色旅游镇,1000个特色旅游村,年接待游客达1.7亿人次,乡村旅游总收入超过800亿元,吸纳100万农民就业。全市形成形式多样、发展规范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和特色显著、结构合理的乡村旅游发展格局,成为国内外知名的乡村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规划体系。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乡村旅游专项规划和线路规划,注重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衔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找准切合本地区实际的乡村旅游发展定位和方向,构建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多样化发展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和多业融合发展的产业体系,促进形成城郊风光乡村休闲旅游带、渝东北三峡风情乡村生态旅游带、渝东南民族风情乡村体验旅游带。

(二)创新发展模式。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自然禀赋、民俗风情和文化特性,强化顶层设计,选择适宜模式,打好田园牌、民俗牌、生态牌,促进旅游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乡村旅游走特色化、精品化、差异化发展道路,形成多点支撑、全域延伸的乡村旅游发展格局。

(三)健全标准规范。加快完善全市乡村旅游标准化体系,制定乡村旅游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主要消费环节的服务规范和定级标准,制定组织管理、基础设施、接待服务、市场营销与信息管理、乡村旅游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加强对乡村旅游市场秩序、食品卫生、饮水、消防、社会公共治安、道路交通、景区游览设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乡村旅游服务质量与水平。

(四)加强生态保护。正确处理开发和保护的关系,以“无碍自然文化景观”为原则,科学开发利用现有乡村资源,全面评估旅游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整体风貌产生的影响,避免人为因素对自然环境、人文景观造成破坏。加强乡村环境承载力监测,重视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加强水资源、森林资源和生态资源保护,营造良好的乡村生态文化环境。严格遵守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乡村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民宅、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加强乡土文化、原始风貌、民间艺术、农耕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传承。对传统村落中的文化历史建筑分门别类实行整体保护、外貌保护、局部保护,挖掘历史文化价值,开辟小型博物馆、陈列室进行合理利用,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提升乡村旅游的传统文化内涵。

(五)改善基础设施。按照“乡村环境景区化”的标准,加快交通干道、重点旅游景区到乡村旅游景区(点)的道路交通建设,提高乡村公路等级标准,完善交通标识标牌体系,提高交通导引导航导识水平,促进乡村旅游便利化。强化乡村旅游景区(点)消防、卫生、安保、治安等安全管理,改善供电、供水、通讯、医疗、金融、邮政、停车、厕所、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游客接待中心、公共消防设施等基础条件,配套兴建特色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户外运动、互动体验等服务设施,努力提高可进入性与旅游活动的安全性、丰富性和舒适性。

(六)丰富产品业态。支持农村、农民盘活农房农具、农田农地、农水农树等各类资源,依托高山、森林、塘库、石林、梯田、山泉、峡谷、草场、果园、茶园、菜园等特色资源,活化古街区、古乡镇、古村落、古建筑等文化遗址遗产,加强创意创新,发挥叠加效应,积极开发“农业观光类”“农趣体验类”“民俗文化类”“农家生活类”“科普教育类”“游学体验类”“休闲度假类”“户外运动类”“特色餐饮类”“民间工艺类”“滨水活动类”“森林康养类”“避暑纳凉类”等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建设一批宜居、宜业、宜游、宜养的特色旅游镇村。支持各地盘活空置农房、闲置集体资产等,打造一批富有吸引力的特色民宿、森林人家、休闲农庄、乡村酒店和农家乐集群。实施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将农产品开发为土特产品、旅游纪念品、特色食品等乡村旅游商品,健全生产、销售网络体系,促进乡村旅游消费。

(七)加强宣传营销。把乡村旅游宣传营销纳入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旅游整体营销计划,各级政府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做好乡村旅游产品和线路的宣传营销工作,制作乡村旅游宣传片、歌曲、地图等宣传品,充分利用网络、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宣传推广乡村旅游,提高知名度,增强吸引力。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旅游的宣传推广和中介服务,支持建设专业化、品牌化的乡村旅游网站。充分发挥旅游景区(点)、企业特别是旅行社的促销作用,形成宣传推广的合力。策划举办系列乡风民俗、农事节会活动,举办重庆乡村旅游博览会,实现“以节促游、以节富民”。

(八)抓好示范创建。大力实施乡村特色旅游镇(村)、传统村落、美丽乡村、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星级农家乐、精品民宿、滨水休闲和森林养生等品牌创建工程,鼓励支持乡村旅游景区(点)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选择一批乡村旅游资源禀赋高、基础条件好、市场需求旺、资金和人才有保障、具有一定开发规模的地区、企业和农户,积极创建全国及市级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镇、示范村、示范户,并总结推广创建经验和做法。

(九)实施旅游扶贫。编制《重庆市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名录》,按照全国《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开发指南》,制定《重庆乡村旅游扶贫工程行动方案》。引导主城区、渝西片区、旅游要素联盟精准扶贫渝东南、渝东北两大旅游协作区,重点支持建设一批旅游扶贫重点项目、打造一批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创建一批乡村旅游品牌、开展一批游客互送旅游活动。各区县(自治县)要引导贫困山区群众,通过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等方式,参与乡村旅游发展,分享产业链收益,依托发展旅游业脱贫致富。

(十)加强人才培训。组建乡村旅游发展研究中心,整合高校专家和行业精英力量,提供项目策划、创业辅导、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人才培训等一站式服务,推动乡村旅游向个性化、精致化、主题化方向发展。各级农业、人力社保、旅游、扶贫等部门要围绕“以产业培育人才,以人才推动产业”目标,将乡村旅游人才培育纳入培训计划,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和乡村旅游业主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识和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开展市场营销的水平,提高乡村旅游从业者在经营服务、食品卫生安全、接待礼仪、餐饮和客房服务、乡土文化导游等方面的素质和技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乡村旅游发展的领导、统筹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乡村旅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索构建乡村旅游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发展改革、交通、商业、农业、国土、环保、城乡建设、规划、文化、食品药品监管、旅游、林业等部门密切协作,合力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局面。各区县(自治县)要强化旅游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能,建立与发展乡村旅游相适应的管理协调机制,对重点乡村旅游项目的规划、土地、资金、审批等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协调解决。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和乡村旅游行业自律组织体系建设,规范乡村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和旅游安全。

(二)加强协调服务。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发展乡村旅游的强大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旅游部门加强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引导,支持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旅游部门着力打造乡村旅游产品和线路,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乡村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训、标准制定、旅游统计等有关基础性工作。农业部门要大力发展景观农业、休闲农业,加快生态扶贫搬迁与“美丽乡村”建设,逐步完善乡村旅游发展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部门要大力推进古镇、古村落保护修缮和乡村风貌建设。交通部门要抓好交通主干道、重点景区与乡村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连接工程,打通乡村旅游“最后一公里”,做好乡村旅游交通保障。国土部门要加大对乡村旅游用地的保障。环保部门要加大乡村环境整治力度。文化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与利用,组织开展游客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林业部门要抓好森林资源开发与利用,建设一批乡村森林养生基地和森林人家等品牌产品。水利部门要盘活乡村塘库水利资源,开展乡村滨水旅游。扶贫部门要加大乡村旅游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打造一批乡村旅游扶贫示范村。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发展乡村旅游金融扶持政策,完善乡村金融服务。宣传部门要加大乡村旅游宣传力度,推广“山水重庆、美丽乡村”品牌。商业部门要抓好农家乐(乡村酒店)转型升级和标准化建设,推进乡村住宿餐饮行业个性化、标准化、集群化、规范化发展。公安、国土、税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等部门要以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为中心,进一步简化管理流程,依法、高效、优质地为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注册、审批、监管等服务。

(三)加大投入力度。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要向乡村旅游发展重点区县(自治县)倾斜;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生态农业发展等项目要向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项目倾斜;对乡村旅游发展相对集中区域,要优先安排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各区县(自治县)要统筹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快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和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及各类经济实体投资乡村旅游业。

(四)强化用地保障。城乡建设、国土、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考虑乡村旅游发展实际需求,将乡村旅游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分类保障各类乡村旅游用地。实行乡村旅游用地差别化管理,采用多种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公建项目用地通过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划,并按规定办理规划手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上,按照相应土地供应方式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和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科学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与企业合作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发展乡村旅游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用地的,支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产资源发展乡村旅游。

(五)实行税费优惠。对月经营收入3万元(含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乡村旅游经营户,免征增值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和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乡村旅游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和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印花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开发乡村旅游项目的农户,在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适当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简化贷款手续,适度降低旅游企业贷款准入门槛。积极支持重庆旅游融资担保公司做大做强,突出业务特色,将乡村旅游纳入扶贫开发贷款扶持范围。担保资金要积极为乡村旅游提供担保,凡是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贴息。鼓励通过农村产权抵押和旅游门票质押方式,扩大乡村旅游融资规模,鼓励乡村旅游经营户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现小额融资。

附件:工作任务分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工作任务分工

序号

重  点  任  务

责任单位

1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乡村旅游专项规划和线路规划。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2

制定乡村旅游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服务规范和定级标准,制定组织管理、基础设施、接待服务、市场营销与信息管理、乡村旅游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

市旅游局、市商委

3

加强对乡村旅游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饮水安全、消防安全、社会公共治安、道路交通安全、景区游览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

市旅游局、市交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消防总队,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4

加强乡村环境承载能力监测,加强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加强水资源、森林资源和生态资源保护。

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5

加强对乡村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民宅、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加强乡土文化、原始风貌、民间艺术、农耕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传承。

市文化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旅游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6

加快交通干道、重点旅游景区到乡村旅游景区(点)的道路交通建设,提高乡村公路等级标准。

市交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7

完善交通标识标牌体系,提高交通导引导航导识水平。

市交委、市旅游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8

强化乡村旅游景区(点)消防、卫生、安保、治安等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总队,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9

改善供电、供水、通讯、医疗、金融、邮政、停车、厕所、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游客接待中心、公共消防设施等基础条件。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旅游局、市金融办、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总队,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10

兴建特色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户外运动、互动体验等服务设施。

市旅游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11

开发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建设一批特色旅游镇村。

市旅游局、市城乡建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12

盘活空置农房、闲置集体资产等。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13

打造特色民宿、森林人家、休闲农庄、乡村酒店和农家乐集群。

市旅游局、市商委、市林业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14

实施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开发土特产品、旅游纪念品、特色食品等乡村旅游商品。

市旅游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15

乡村旅游宣传营销纳入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旅游整体营销计划,做好乡村旅游产品和线路宣传营销工作。

市旅游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16

制作乡村旅游宣传片、歌曲、地图等宣传品,利用网络、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宣传推广乡村旅游。

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旅游局、市文化委、重庆日报报业集团、重庆广电集团(总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17

策划举办系列乡风民俗、农事节会活动,举办重庆乡村旅游博览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18

实施乡村特色旅游镇(村)、传统村落、美丽乡村、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星级农家乐、精品民宿、滨水休闲和森林养生等品牌创建工程。

市旅游局、市农委、市商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19

鼓励乡村旅游景区(点)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

市旅游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20

积极创建全国及市级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镇、示范村、示范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旅游局

21

开展一批游客互送旅游活动。

市旅游局

22

编制《重庆市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名录》,制定《重庆乡村旅游扶贫工程行动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扶贫办、市旅游局

23

组建乡村旅游发展研究中心。

市旅游局、市教委、市委编办

24

将乡村旅游人才培育纳入培训计划,对基层干部、乡村旅游业主、乡村旅游业主、乡村旅游从业者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旅游局

25

强化旅游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能,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和乡村旅游行业自律组织体系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旅游局

26

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向乡村旅游重点区县(自治县)倾斜;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生态农业发展等项目向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项目倾斜;对乡村旅游发展相对集中区域,优先安排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27

将乡村旅游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类保障各类乡村旅游用地。

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

28

实行乡村旅游用地差别化管理,采用多种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科学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与企业合作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发展乡村旅游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用地的,支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市国土房管局

29

认真落实乡村旅游税收优惠政策。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30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开发乡村旅游项目的农户,在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

31

鼓励金融机构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信贷支持,简化贷款手续,适度降低旅游企业贷款准入门槛。

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32

探索组建乡村旅游农户和中小旅游企业的贷款担保机构,将乡村旅游纳入扶贫开发贷款扶持范围。为乡村旅游提供小额担保贷款。鼓励通过农村产权抵押和旅游门票质押方式,扩大乡村旅游融资规模。

市旅游局、市金融办、市扶贫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金融机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