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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旅游行政执法和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督办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日期:2019-07-17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渝府发〔2018〕46号),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市文化旅游委2019年7月17日印发了《重庆市旅游行政执法和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督办办法(修订版)》(渝文旅规〔2019〕1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这是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的具体举措。为推进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着力塑造重庆国际知名旅游城市形象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重庆市旅游条例》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办法》,以此加强市旅游行政执法和投诉处理工作,提高市场监管及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  

(二)这是有效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抓手。近年来,重庆成为全国知名旅游目的地,来渝游客量连年大幅增长。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有利于维护重庆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和城市形象。

(三)这是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的现实需要。制定《办法》,开展督查督办,切实把责任和压力传导下去,有于提高区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投诉、执法办案的重视程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调动各级的积极性主动性,绷紧依法办案、限时办结的弦,进一步推动旅游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四)这是重庆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渝府发〔2018〕46号),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对2018年颁布实施的《重庆市旅游行政执法和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督办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出台目的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重庆市旅游条例》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案件查处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7〕18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该《办法》,用于加大对重大复杂案件的督查督办、对问题严重企业监督管理,压实区县旅游行政部门、质监执法机构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重庆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三、核心举措

督办采用电话、发函、现场、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现场督办分别指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采用打电话、书面函告或直接派工作人员到现场等形式对区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办理的行政执法或投诉处理等进行督办。挂牌督办是指市文化(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通过对投诉、安全等问题严重的旅行社等企业下达警示督办通知书、进行挂牌整治、责令限期整改、向社会公布进行督办。

四、适用对象

全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文化旅游执法机构以及问题突出的旅行社等企业。

五、执行标准

一是督办工作由督办单位有关处室提出督办意见,报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办理;二是督办单位以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现场督办、挂牌督办等方式向承办单位提出督办要求;三是承办单位应根据督办要求,认真调查处理,并于办结后整理相关材料,形成办结报告,报送督办单位;四是承办单位不能按时办结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督办单位可视情准予延期办理;五是承办单位逾期未提交办结报告的,督办单位向承办单位发出催报通知,要求限期上报。逾期仍未报送,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六、关键词

督办是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市文化旅游执法机构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对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文化旅游执法机构管辖权限内的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办、重大投诉案件的处理、问题突出旅行社等企业的监管,以及市(区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文化旅游执法机构直接对问题严重旅行社等企业整改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办理工作。

七、新旧文件差异对比

2018年颁布实施的《重庆市旅游行政执法和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督办办法》相比,新文件主要根据《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对部分行政机关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政策原文: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旅游行政执法和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督办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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