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认定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现就《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认定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国古代文献典籍是人类文明的瑰宝。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同时由文化部印发《全国古籍普查工作方案》《全国古籍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等文件,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全面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由此,各省级古籍保护中心也出台相应的省级古籍保护实施办法,以规范开展本地区范围的古籍保护工作。
二、出台目的
本《认定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全市珍贵古籍的保护工作,建立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建立完备的珍贵古籍档案,确保珍贵古籍的安全,推动古籍保护工作,提高公民的古籍保护意识,促进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办法》而制定。
三、核心举措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组建重庆市古籍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古籍保护的专家评审工作。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收录范围主要为重庆市行政区内所藏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市文化旅游委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入选的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推荐书目,拟订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由市文化旅游委颁发证书。列入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各古籍收藏单位应安排适当经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并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保护工作。
四、适用对象
重庆市范围内的各类型图书馆、博物馆及高等院校、宗教系统等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
五、执行标准
重庆市珍贵古籍的评选标准,参照文化部《古籍定级标准》(WH/T20—2006)所规定的一、二、三级古籍的评定标准执行,即重庆市珍贵古籍原则上从一、二、三级古籍内选定。
六、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古籍:凡产生于1912年以前,并以稿本、抄本、印本、拓本等形式流传的文献典籍,如简帛文献、敦煌遗书、宋辽西夏金元明清时期版印抄写的书籍、古地图、碑帖拓片、少数民族文字文献,以及西学传入后产生的新学书籍等。1912年以后以传统著述方式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并具有传统装订形式的少数汉文典籍,也可适当纳入,但仅限产生并版印、抄写于1919年(含1919年)以前的少数著作。
七、新旧文件差异对比
修订版《认定办法》较之旧版主要是将原单位名称“重庆市文化委员会”修订为“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将原单位名称“区县(自治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修订为“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申报程序将原“由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按照文委会制定的统一表格,向所属区县(自治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提交《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修订为“由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在市古籍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cqlib.cn)下载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
八、解读机关
《认定办法》解读机关为重庆图书馆(重庆市古籍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