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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认定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日期:2019-07-16

现就《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认定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国古代文献典籍是人类文明的瑰宝。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同时由文化部印发《全国古籍普查工作方案》《全国古籍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等文件,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全面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由此,各省级古籍保护中心也出台相应的省级古籍保护实施办法,以规范开展本地区范围的古籍保护工作。

二、出台目的

本《认定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全市珍贵古籍的保护工作,建立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建立完备的珍贵古籍档案,确保珍贵古籍的安全,推动古籍保护工作,提高公民的古籍保护意识,促进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办法》而制定。

三、核心举措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组建重庆市古籍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古籍保护的专家评审工作。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收录范围主要为重庆市行政区内所藏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市文化旅游委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入选的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推荐书目,拟订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由市文化旅游委颁发证书。列入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各古籍收藏单位应安排适当经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并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保护工作。

四、适用对象

重庆市范围内的各类型图书馆、博物馆及高等院校、宗教系统等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

五、执行标准

重庆市珍贵古籍的评选标准,参照文化部《古籍定级标准》(WH/T202006)所规定的一、二、三级古籍的评定标准执行,即重庆市珍贵古籍原则上从一、二、三级古籍内选定。

六、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古籍:凡产生于1912年以前,并以稿本、抄本、印本、拓本等形式流传的文献典籍,如简帛文献、敦煌遗书、宋辽西夏金元明清时期版印抄写的书籍、古地图、碑帖拓片、少数民族文字文献,以及西学传入后产生的新学书籍等。1912年以后以传统著述方式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并具有传统装订形式的少数汉文典籍,也可适当纳入,但仅限产生并版印、抄写于1919年(含1919年)以前的少数著作。

七、新旧文件差异对比

修订版《认定办法》较之旧版主要是将原单位名称“重庆市文化委员会”修订为“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将原单位名称“区县(自治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修订为“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申报程序将原“由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按照文委会制定的统一表格,向所属区县(自治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提交《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修订为“由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在市古籍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cqlib.cn)下载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

八、解读机关

《认定办法》解读机关为重庆图书馆(重庆市古籍保护中心)。



政策原文: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认定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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