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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政策解读

日期: 2025-08-11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结合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于2025年7月15日正式印发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改通过,并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该法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完善了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增加了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2021年2月9日,文化和旅游部修改并印发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按照该办法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裁量空间的,省级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裁量,供本地区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我委于2023年5月10日,印发了《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有效期一年,现已失效。

二、起草过程

在前期开展大量调研工作的基础上,抽调相关区县执法骨干组建工作专班,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工作。按照规范性文件起草的权限和程序,参照其他省市有关办法,起草了《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初稿),并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2024年12月20日—12月27日,在市文化旅游委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12月24日—12月27日,征求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意见。2025年1月,征求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协会、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市网吧行业协会、市演出行业协会和相关专家意见。共收到3条相关意见,已采纳并相应修改。

三、主要内容

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共四章二十二条,由总则、裁量规则、裁量程序、附则、附件五个部分组成,主要从裁量权的行使原则、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裁量程序和裁量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规定,新修订的《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重点对部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上位法有关规定的条款及裁量幅度进行了修改,新增了部分执法事项的裁量基准细则。

四、制定意义

《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更加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实际执法的掌握运用,可操作性更强,有助于对自由裁量空间进行进一步的明确量化、具体化,减少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防止“同案异处”带来的不利影响,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完善和规范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的行使。

、适用范围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时,须按照《裁量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已经明确裁量幅度的,执法机构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执法机构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裁量基准》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六、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适用原则

执法机构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适用《裁量基准》中相应裁量阶次作出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或当事人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级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条件的,从其规定。

核心条款解读

问:《裁量基准》细则中关于罚款金额中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幅度应如何划分?

答: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问:《裁量基准》中违法次数的应如何认定?

答:《裁量基准》中的违法次数是指当事人违反同一处罚事项的次数。一年内违法次数,是指12个月内的违法次数,两年内违法次数以此类推。

认定违法次数时,执法机构应通过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审批与执法系统中的行政检查与执法办案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的违法次数。

问: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裁量阶次应如何认定?

答: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的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一般按照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的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

问: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如何适用?

答: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单处或者并处。

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问:案件涉及多个当事人时的裁量阶次应如何认定?

答:案件办理中,当同一处罚事项涉及多个当事人时,应根据不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分别认定裁量阶次。

例如,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在对导游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对委派导游的旅行社进行行政处罚。那么在作出决定时,应当对该导游和委派导游的旅行社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开进行自由裁量。

九、解读机关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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