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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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图书馆

通借通还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渝文旅规〔2019〕3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社发局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文广新局、旅发委,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渝府发〔2018〕46号),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经市文化旅游委2019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委对2014年颁布实施的《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遵照执行。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9年7月16日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 重庆图书馆、重庆市少年儿童图书馆、渝中区图书馆、大渡口区图书馆、江北区图书馆、沙坪坝区图书馆、九龙坡区图书馆、南岸区图书馆、北碚图书馆、渝北区图书馆、巴南区图书馆共11个公共图书馆(以下简称成员馆)纳入主城区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范围。

第二条 各成员馆每年应将本馆50%以上的新增外借中文图书入藏量纳入通借通还。

第三条 纳入通借通还的文献所有权、最终处置权不变。各成员馆共同享有通借通还文献的外借使用权。

第四条 通借通还采用统一的LOGO标识和名称。

第五条 通借通还的文献以开架方式向读者提供。

各成员馆可将本馆参与通借通还的图书单独存放于一个独立区域,即存放在“重庆市主城区通借通还**图书馆外借图书专区”。

通借通还成员馆应将非本馆图书流通到本馆后,及时上架,供读者借阅。

第六条 通借通还读者卡统一使用通借通还的LOGO标志。

通借通还读者卡由各成员馆自行设计、制作。

本办法实施后,各成员馆新办读者卡,应使用通借通还读者卡。

持有各成员馆原读者卡的读者,可申请免费更换通借通还读者卡。

各成员馆办理读者卡的时间自行决定。

第七条 读者办理通借通还读者卡缴纳的押金归办卡馆保存,读者退证时须到办卡馆退取押金。

第八条 各成员馆应当达到如下统一的服务标准。

(一)通借通还借书证统一使用 “重庆市公共图书馆一卡通读者卡”(以下简称读者卡)名称,分A、B、C三种证类型,向读者收取的押金分别为100、200、500元。借阅图书限额分别为4本、6本和10本。

(二)读者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由本人办理读者卡。他人代办读者卡,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证件原件。一个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只能办一张读者卡。办理读者卡不分国籍和地区。

(三)退证时本人凭读者卡、有效证件原件退取押金。他人代退读者卡的,需提供代退人的有效证件原件。读者退证时需到办证馆退取押金。

(四)第一次办理读者卡免费,补办和再办收取10元工本费。

(五)未满14周岁的读者不能进入重庆图书馆成人读者区。其余各成员馆的使用范围,由各成员馆自行决定。

(六)各成员馆纳入通借通还的文献类型为中文外借图书,其余文献暂不纳入通借通还范围。

(七)通借通还所借阅的文献借期为30天。借阅期间只可续借一次,续借期从续借当日开始计算,续借期为30天。

(八)参与通借通还图书的还书滞纳金标准为每天0.2元,但每册图书滞纳金总额不超过50元。

(九)超期文献、已预约文献、有违约及违规行为读者卡不可续借。

(十)各成员馆应开通通借通还文献预约功能,读者须自行到该文献的归还地借阅。预约文献归还后保留7天。每张读者卡预约图书上限为2册。

(十一)各成员馆可提供文献复印服务,并按公示的服务价格收费。复印服务费不包含文献保护费。

第九条 各成员馆通借通还文献的对外借阅时间,按文化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成员馆对非本馆图书负有与本馆图书相同的保护责任。

参与通借通还的文献如出现污损、撕毁或遗失,读者须到文献所有权馆办理赔偿手续,非文献所有权馆不予受理。

污损、撕毁或遗失的文献按照文献价格的1-3倍予以赔偿。如读者提供相同的文献则只收取3元加工费即可。

有特殊价值的文献,由各成员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成员馆非常规原因闭馆,需及时告知读者和其余成员馆,各成员馆也应将其余馆的闭馆信息等事项及时告知读者。

第十二条 当通借通还系统发生故障时,及时界定故障原因,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各成员馆分别负责故障处理,并做好读者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流通至各成员馆的文献原则上每3个月清理一次,各成员馆自行运回本馆文献,及时更改馆藏地后上架。

第十四条 通借通还技术标准,由重庆图书馆组织其他成员馆共同制定、修订和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文化委员会于2014年11月印发的《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渝文委规〔201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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