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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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文旅规﹝2020﹞2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社发局、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文化旅游委2020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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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需求,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产发〔2010〕19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通知》(国统字〔2018〕43号)以及国家、我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是指进行文化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数字文化产业园区、文旅融合园区、文化用品装备制造园区,即以文化创意产业、数字文化产业、文旅融合消费产业、文化用品装备制造等为主导产业,有相对明确的产业定位和行业特色,集聚多家主导产业类文化企业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特定空间区域。

第四条 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园区申报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文化旅游委负责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其办公室设在产业发展处,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申报材料初审、日常管理、指导和政策支持等工作。

第七条 园区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具体评审标准和数量根据文旅产业发展情况相应调整。原则上每个区县行政区内园区每次申报名额不超过2个。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审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缔。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有较为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平台,非文化类商业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50%。

(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在全市同类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四)园区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园区所生产和提供的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第九条 申报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创意),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主导产业为文化创意产业,提供以创意为核心要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园区内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丰富的产品和良好的品牌形象。园区每年组织开展有一定影响力的文化活动不少于5次。

(三)园区规划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园区入驻率达60%以上,入驻文化创意类文化企业20家以上,占全部入驻企业60%以上,年文化产值占总产值的50%以上。

第十条 申报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数字文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主导产业为数字文化产业,进行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手段的数字文化产品生产和服务活动。

(二)园区具备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必要软硬件配套设施,建有网络基础设施、服务器机房、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及安全保障。有专门的创业孵化区域。具有与相关高校或科研单位合作研发、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的机制或平台。

(三)园区规划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园区入驻率达60%以上,入驻数字文化类企业10家以上,占全部入驻企业60%以上,年文化产值占总产值的50%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旅融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旅游功能,旅游要素明显,文化和旅游产业基础良好。

(二)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度高,能提供多样化的文旅融合产品,产业效益高,具有一定的旅游客流量。

(三)园区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园区入驻率达70%以上,入驻文旅融合类企业30家以上,占全部入驻企业60%以上,年文旅类产值占总产值的50%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用品装备制造),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具有突出的文化装备研发、设计、生产功能。

(二)产品品种丰富,生产效益好,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园区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园区入驻率达60%以上,入驻文化用品装备制造类文化企业10家以上,占全部入驻企业60%以上,年文化类产值占总产值的50%以上。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我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评选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二)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申报单位资质证书及近两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以上三项需验证原件,报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申报文化产业园区的基本情况;

(五)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

(六)申报单位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七)申报单位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八)截至申报时园区入驻文化企业名单,包括主导产业类文化企业名单、非主导产业类企业名单;

(九)若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入驻文化企业场地租赁,且为园区业主,应提供园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若非园区业主,应提供与园区业主签订的经营合同(复印件,如租赁合同等)和园区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同时,应提供截至申报时入驻主导产业类文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与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十五条 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审命名程序:

(一)各区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区县内符合条件的单位,以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为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市文化旅游委产业发展处。

(二)市文化旅游委产业发展处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市文化旅游委产业发展处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示范园区的名单,经市文化旅游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市文化旅游委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化旅游委予以命名,并授牌。

(五)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园区,未列入命名名单的,给予一年创建期,授予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资质。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市文化旅游委负责园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相关命名评审及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园区之间交流活动,组织园区考核工作,推动园区对外交流合作,协调园区申请贷款和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 园区所在地的区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园区建设,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负责园区年度运营发展情况初审并上报。

第十八条 园区对规划和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产业发展处备案。

第十九条 园区每季度以书面形式随区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文化产业季报工作一并上报季度发展情况。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年报在每年4月随季报一同上报。

第二十条 市文化旅游委产业发展处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已命名的园区及园区创建资质单位开展目标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园区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园区发展和运营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办法要求;

(二)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整体运营、管理情况(含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文化产业公共服务的情况;园区经济效益情况、文化产品生产情况等;

(四)社会效益情况,包括适当开放的公共服务资源,主要是面向公众组织开展公益文化讲座、文化展览、文化活动等情况;

(五)区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认定的申请:

(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四)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五)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六)园区管理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七)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八)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社会的。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资质单位创建期满,达到相应申报条件,按照相关认定、命名程序进行公示、命名、授牌;未达到申报条件,取消创建资格。

第五章  支持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示范园区建设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金融扶持、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国家及市级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的优先支持,并享受重点项目申报快捷通道。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示范园区内的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市级人才工程、计划或有关资格评定,优先推荐企业高级人才参与文化旅游部、市政府评选的人才扶持培养计划或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支持示范园区打造知名品牌。鼓励示范园区内企业参加文化旅游部、市政府、市文化旅游委主办(支持)的各类文化旅游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介活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并支持各类文化产业协会或行业组织搭建信息桥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中介作用,引导示范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文化旅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原《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文广发〔2009〕67号)《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文委发〔2018〕274号)《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数字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文旅规〔2019〕1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文化产业发展,加强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规范基地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办产发〔2014〕13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通知》(国统字〔2018〕43号)以及国家、重庆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由市文化旅游委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 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等领域的各类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内容优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重点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特色文化产品生产、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模式创新、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

第五条 市文化旅游委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受理、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市文化旅游委产业发展处是示范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区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 市文化旅游委每2年组织一次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隔年交替进行,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缔。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二)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四)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

(五)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在全市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产业规模、经营收入及利税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六)行业集聚区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配套的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

(七)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企业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重庆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评选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第九条 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注重少而精,并兼顾地域平衡和行业平衡。

第十条 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二)企业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

(三)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五)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六)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七)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八)开户银行开具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

(九)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十)企业近5年来(成立不足5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所获国家级和省级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程序如下:

(一)区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的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上报评审办公室审核。

(二)市文化旅游委产业发展处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市文化旅游委产业发展处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名单,经市文化旅游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市文化旅游委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化旅游委命名为“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四章  管理与巡检

第十三条 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每季度以书面形式随区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文化产业季报工作一并报送季度发展情况。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年报在每年4月随季报一同上报。

第十四条 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变更企业名称,应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保留示范基地称号的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区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文旅委核准。

第十五条 市文化旅游委以直接考察和委托区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巡检工作,对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示:

(一)因管理失当或产品和服务内容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严重亏损。

(四)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或者上报数据不真实。

(五)企业变更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称号予以撤销: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称号。

(二)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

(三)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四)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累计受到2次警示。

第五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八条 支持示范基地不断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创新,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鼓励示范基地申报各类扶持计划、荣誉奖励和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支持示范基地合理利用区域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鼓励示范基地建设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金融扶持、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国家及市级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的优先支持,并享受重点项目申报快捷通道。

第二十条 鼓励示范基地内的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市级人才工程、计划或有关资格评定,优先推荐企业高级人才参与文化旅游部、市政府评选的人才扶持培养计划或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支持示范基地打造知名品牌。鼓励示范基地参加文化和旅游部、市政府主办(支持)的各类文化旅游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介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并支持各类文化产业协会或行业组织搭建信息桥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中介作用,引导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文化旅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原《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文广发〔2009〕67号)《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数字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文旅规〔2019〕1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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