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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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文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文物督察约谈办法》的通知

渝文物〔2021〕171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文化旅游局,委属有关单位:

《重庆市文物督察约谈办法》已经市文化旅游委2021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文物局

                                                                        2021年7月16日

 

重庆市文物督察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文物督察约谈工作,督促本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办法(试行)》(文物督发〔2018〕2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督察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约见因保护不力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安全隐患的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文博单位负责人,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文物保护工程有关单位负责人,考古发掘单位负责人,就文物保护、合理利用及文物安全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一种行政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实施,必要时可邀请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文物保护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直接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予以约谈:

(一)发生文物安全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文物损毁、流失、灭失或历史环境风貌受破坏等后果的;

(二)行政区域内连续多次发生文物安全事故或违法问题的;

(三)对文物安全事故或违法问题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发生文物安全事故或违法问题,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对文物主管部门重点督办文物违法案件落实不到位的;

(六)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或文物保护不力的;

(七)存在其他文物保护及安全隐患突出问题的;

(八)针对上级提出的督察整改意见拒不落实或者多次督办仍然不到位的;

(九)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问题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人。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文物安全事故或违法案件的;

(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文物违法案件的;

(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一级文物被盗、损毁、灭失的。

第六条  有下列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问题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约谈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

(一)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文物安全事故或违法案件的;

(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文物违法案件的;

(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二级、三级文物被盗、损毁、灭失的;

(四)文物发掘单位发生文物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开展约谈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文物督察处负责约谈工作的统筹。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问题的约谈工作。

第九条  开展约谈工作,应当制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对象、约谈人及其他参加单位和人员等。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方案确定的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陈述约谈事由基本情况、主要原因、存在的问题以及计划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约谈应以会议形式进行。会议一般包含如下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项和目的,解读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指出被约谈方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

(三)约谈方就被约谈方的说明情况进行询问;

(四)约谈方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

(五)被约谈方明确整改措施,就落实约谈要求进行表态。

第十一条  约谈由约谈方形成会议纪要。

被邀请参加单位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的,可以联合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被约谈方应当根据约谈纪要确定的整改措施,整改落实有关工作。

被约谈方应在会议纪要确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约谈方书面报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约谈方应当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对约谈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被约谈方拒不参加约谈会议或未按会议纪要落实整改要求的,文物主管部门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督办,或将有关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通报,或向社会公开曝光;涉及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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