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新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文旅规〔2021〕5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一出入口距学校任一出入口以现有交通条件的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
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一出入口距幼儿园任一出入口以现有交通条件的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100米。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一出入口,是指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用于经营管理和实际控制的区域(含同一场所兼营项目的管理和控制区域)任一出入口;学校、幼儿园任一出入口,是指由学校、幼儿园设置,通过物理隔离,可开合,主要用于学生、幼儿出入的交通通道闸口,不供人员日常通行,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应急通道、消防通道等除外。实地测量时,应以通道闸口外边沿为基线;未设控制通道闸口的开放式学校、幼儿园,以其用地控制线外边沿为基线。交通行走距离测量路线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则执行。
出入口界定模糊、具有争议的,应以学校、幼儿园和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协议)、规划或建设等法律手续(资料)为准。
三、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沟通会商,做好行政审批材料的调整衔接工作,探索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等方式,畅通审批流程,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噪音污染防治和消防安全相关要求。
四、本《通知》所指的“学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所规定的学校,“幼儿园”为《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条所指规定的幼儿园。
五、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的申请条件、审批标准和办理程序,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广泛宣传教育培训,加强行政审批指导服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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