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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069553/2024-000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旅游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4-02-05 [ 发布日期 ]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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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文化旅游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4-02-05
[ 发布日期 ] 2024-02-05

重庆市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涉及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和服务质量投诉呈多发趋势,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梳理出8件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某科技公司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

某科技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手机APP发布包价旅游产品并组织旅游者出行。该行为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该公司改正,对该公司作出没违法所得48913.64元,并处罚款60000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李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李某不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宣传“桂林+韶山”包价旅游产品,招徕旅游者,组织旅游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李某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9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某旅行社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该旅行社改正,对该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7日,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直接责任人员胡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某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梦幻奇林峡珠峰5日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等事项。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该旅行社改正,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某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费用

某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重庆4日游”旅游活动,安排导游李某提供服务,要求导游李某垫付费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该旅行社改正,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郑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某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某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武隆仙女山、天生三桥、蚩尤九黎城、乌江画廊二日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肖某提供导游服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该旅行社改正,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导游杨某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某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重庆一日游”,委派的导游杨某未经该旅行社同意而委托导游雷某代为提供导游服务,该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杨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陈某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某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仙九奇缘四天三晚游”,委派陈某为该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导游陈某在旅游大巴车上向游客兜售牛肉丝等商品。该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陈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陈某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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