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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069553/2026-000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旅游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6-04-15 [ 发布日期 ] 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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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旅游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旅游委
[ 发布日期 ] 2026-04-15
[ 成文日期 ] 2026-04-15

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2026年一季度)

案例一:重庆东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重庆东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花样重庆·深度游玩4日游”旅游活动,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安排游客进入“武隆区某文化传播馆”参加购物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7日,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某某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重庆青年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7名游客参加“仙天九龚乌2日游”旅游活动,向重庆永安博创文旅有限公司订购九黎城景区讲解服务,该文旅公司不具备景区讲解经营资质,且指派的景区讲解员为景区内某购物店的兼职讲解,并将游客带入购物店进行参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巫山巫只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游客协商一致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案

巫山巫只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质真若渝(四天三晚)”旅游活动,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另行收取行程中所必需的景区内小交通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日、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刘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刘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宣传、招徕和组织88名游客参加“重庆-接龙荷花村普丰葡萄园一日游”旅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导游周某进行导游活动胁迫旅游者消费案

周某受心景国际旅行社(重庆)有限公司委派,为该公司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为讲解购物产品不让游客睡觉,通过向游客讲述“为什么要购物,羊毛出在羊身上”“明天早上肯定有消费环节的,没必要逃避这个话题”“会将游客拉进黑名单”等语言胁迫游客购物消费。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武隆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心景国际旅行社(重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8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导游王某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案

重庆星悦优享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大美重庆四天三晚旅游活动,委派导游王某提供导游服务,王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委托未取得导游证的邵某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王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邵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邵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导游廖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导游廖某受重庆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武隆一日游”旅游活动提供导游服务,廖某在旅游行程中售卖灯影牛肉、火锅底料等物品。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廖某作出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对重庆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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