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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0-10-1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精神我委拟开展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命名工作,并起草了《重庆市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对文稿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0月19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市文化旅游委产业发展处。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8号高科山顶总部基地41栋

人:钟瑞涵

联系电话:67393925

电子邮箱:1475956242@qq.com


附件:1.《重庆市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0年1013


附件1

重庆市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要求,在全市推广和发展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是指依托一定区域内夜间景观环境,具有丰富的文化和旅游商业业态、特色文化符号和消费氛围,能够与区域经济发展融合、具有较强辐射带动功能的综合产业集群。

第三条 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综合管理、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塑造品牌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范围主要为各区县夜间消费较为活跃的核心商圈、步行街、特色商业街、滨江休闲带、文旅综合体、景区景点等。

第五条 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以市场经营主体为申报主体,无市场经营主体的,可以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园区(商圈)管委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为建设主体,在区县政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整合区县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开展创建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重庆市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受理、评审、管理和考核的组织工作,其评审办公室设在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产业发展处。各区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的申报、管理、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申报重庆市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夜间文旅消费业态集聚规模。集聚区面积不超过2平方公里。

(二)区域内服务业、批发零售业经营单位200家以上。具有丰富多元的夜间观光游览、夜间演艺、夜间阅读、夜间购物、夜间餐饮、夜间休闲娱乐等文旅消费场所和场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市场主体50家以上。

(三)各地申报工作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并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推荐。

(四)具有完善的组织机制。区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须高度重视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并明确主体责任。建立区级相关部门和当地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文旅企业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八条 标准按下表执行,满分100分,合格分为60分。评分未达60分的申报单位,将失去命名资格。评分达到60分以上的申报单位,其分数将作为专家评审的首要参考。

评审内容

具体要求

评分细则

分值(100分)

文旅消费供给(40分)

具有区级以上重点项目库的夜间文旅消费项目

列入区级以上重点项目库*的夜间文旅消费项目,每1个得1分等,累计不超过3分。

3

具有文商旅综合体、高品质步行街、文创园区等新型消费集聚地

拥有年营业额超过1亿的文商旅综合体、高品质步行街、文创园区等新型消费集聚地,每1个得1分;每拥有1个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得1分;每拥有1个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得1分;累计不超过6分。

6

具有突出的夜间特色景观环境、文旅地标和网络影响力

拥有在各大网络平台点击率过百万的特色景观环境、文旅地标,每1个得1分;累计不超过3分。

3

具有夜间室内外演艺场所(剧院或小剧场),演出内容丰富、剧目多样,上座率高

舞台演出每年30场以上得1分,每年40场以上得2分;演出内容每月有更新得1分;舞台演出平均上座率高于60%得1分。有室外舞台表演场地,每1个得1分;每年演出30场以上得1分。有规范化的街头表演区域,且有较常态化表演得1分。累计不超过6分。

6

具有夜间阅读场所

夜间阅读场所,每1个得1分;营业时间超过10点,每1个得1分,累计不超过3分。

3

具备夜间文化旅游消费活动品牌或承办过大型文化旅游活动

具有夜间文化旅游消费活动品牌,每1个得1分;承办市政府、市级部门及以上级别大型文化旅游活动,每1次得2分;承办区县政府、区县级部门的文化旅游活动每1次得1分;举办夜间文化旅游集市活动,1次得0.5分,累计不超过7分。

7

夜间文化娱乐业态丰富,如具有特色的电影院、酒吧、歌舞场所、网吧等

夜间娱乐场所10家以下得1分;10-19家得2分;20-29家得3分;30家以上得4分。

4

有星级酒店、特色酒店、民宿等住宿场所或服务

拥有5星级酒店,每1个得1分。4星级酒店。每个得0.5分,3星级酒店,每1个得0.3分,累计不超过3分;特色酒店、民宿床位数量100-199个得0.5分,200个以上得1分。累计不超过4分。

4

夜间餐饮消费多样,具有影响力突出的美食品牌

每拥有1个市级特色美食品牌(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著名商标等)得0.5分,累计不超过4分。

4

文旅消费成效(40)

年营业额及增速较高

年营业额8000万以上得1分,每增加3000万加1分,最高不超过4分;年增速5%以下得2分,5%以上得2.5分,10%以上得3分,15%以上得4分,最高不超过8分。

8

日均夜间人流量及增速较高

日均夜间人流量6000人次以上得1分,每增加2000人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4分;年增速5%以下得2分,5%以上得2.5分,10%以上得3分,15%以上得4分,最高不超过8分。

8

过夜游客数占比及增速较高

与上一年度相比,过夜游客数占比每提高5%加1分,增速每提高5%加1分,最高不超过7分。

7

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税收贡献及增速较高

集聚区文化旅游企业税收总额与上一年相比,年均增速每增长1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不超过7分,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得0分。

7

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从业人员占比及增速较高。

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从业人员占比60%以上得1分,每增加5%加1分;增速2%以上得1分,每增加1%加1分,最高不超过7分。

7

消费者文旅消费满意度较高。

消费者满意率在95%以上的,为8分;消费者满意率在90%-95%之间的,为7分;消费者满意率在85%-90%之间的,为6分;消费者满意率在80%-85%之间的,为5分;消费者满意率在75%-80%之间的,为4分;消费者满意率在70%-75%之间的,为3分;消费者满意率在65%-70%之间的,为2分;消费者满意率在60%-65%之间的,为1分;低于60%,不得分。

8

公共服务(6分)

有智慧文旅平台,夜间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延时开放

有智慧文旅平台,可提供夜间延时服务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每1个得1分,累计不超过2分。

2

设有停车场、公用厕所等设施配套

停车位和公用厕所充足得2分,停车位和公用厕所基本充足,得1分;停车位和公用厕所不足,不得分。

2

配备专职或兼职保洁人员,环境干净整治

配备专职保洁人员,环境干净整治,得1分;尚未配备保洁人员,环境脏乱,不得分。

1

政策保障(9分)

有支持集聚区发展的扶持政策,设立了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

制定有专项政策文件,得2分;设立专项资金的数额50万以下得1分;50万以上得2分;100万以上得3分;累计不超过4分。

4

有支持集聚区发展的综合管理政策

具有相关管理政策(交通、安全、食品和环境卫生、噪声、消费维权等),每1项得1分,累计不超过3分。

3

具有立体、高效的宣传推广手段。

开办有线上宣传推介且每周更新的文旅自媒体,每1个得1分;粉丝数达到10万以上的,每1个得1分,累计不超过3分。

3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九条 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我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申报条件的集聚区均可申报。

第十条 申报命名重庆市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并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电子档:

(一)《重庆市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表》;

(二)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发展的基本情况,并附高像素图片及文字说明(同时附四至范围图片);

(三)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发展规划;

(四)区县政府推荐函;

(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截至申报时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入驻经营单位名单。

(七)文旅消费发展成效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县级统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也可由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出具。证明材料需包括集聚区年营业额及增速、日均夜间人流量及增速、过夜游客数占比及增速、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税收贡献及增速、文化和旅游产业从业人员占比及增速等。

第四章 评审与命名

第十一条 重庆市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审办公室受理区县评审命名申报后,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基本条件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委派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并根据第八条评审标准进行打分,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建议名单经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在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确定为“重庆市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

第五章 管理与支持

第十六条 重庆市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各集聚区应建立统计制度,每年向评审办公室报送统计数据和运行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文化旅游消费基本项目、经济、人流情况,服务、保障、机制、安全运行情况,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等。

第十七条 评审办公室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重庆市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每年进行一次复,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命名。复核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取消命名

第十八条 已命名的重庆市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扶持,并在招商引资、金融对接、人才培养等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达到相关标准的重庆市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起草《重庆市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审办法(试行)》的说明

现将起草《重庆市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评审办法》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2018年),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提出大力发展夜间文旅经济,到2022年,建设200个以上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夜间文旅消费规模持续扩大。为应国家号召,重庆地区积极推进夜间文旅经济发展,组织各区县申报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特制定《重庆市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审办法(试行)》,以规范评审制度。

二、《评审办法》的可行性

《评审办法》针对重庆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的申报程序、评选命名、加强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措施。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以市场经营主体为申报主体,无市场经营主体的,可以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园区(商圈)管委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为建设主体,在区县政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整合区县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开展创建工作。在区县政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整合区县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开展创建工作(第五条)。申报要求规定(第九条)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重庆市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区县评审命名申报后,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基本条件审核。在实际评审操作中,规范可行。

三、《评审办法》的操作性

为明确评审标准方面落实,《评审办法》对评审条件进行了科学合理地设置。规定了重庆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范围主要为各区县夜间消费较为活跃的核心商圈、步行街、特色商业街、滨江休闲带、文旅综合体、景区景点等。(第四条)申报条件(第七条)规定,申报重庆市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应具有一定的夜间文旅消费业态集聚规模。集聚区面积不超过2平方公里。是在综合国内各项文化产业聚集区面积基础上制定的范围。申报还需满足在区域内服务业、批发零售业经营单位200家以上,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市场主体50家以上的基本条件。为规范评审制度,制定了详细的评审标准(第八条),其中涉及文旅消费供给、文旅消费成效、公共服务、政策保障等4个方面共计21条具体要求。文旅消费供给和文旅消费成效两个方面为主要评审内容,突出审查年营业额及增速、日均夜间人流量及增速、消费者文旅消费满意度等内容。实际评审操作中,以评审表计分评选,专家打分提出建议名单,公示7天之后,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确定为“重庆市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

四、《评审办法》起草过程

2020年6月,我委委托下属单位市文化旅游研究院起草《评审办法》。经深入十几个区县深入调研并形成初稿后,我委先后组织两次专家征询会,并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创意产业学院进专门指导,随后又征求了我委夜间文旅经济相关处室和委属单位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评审办法》,最终形成此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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