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069553/2018-00024 | [ 发文字号 ] | 文物博发〔2017〕26号 |
[ 主题分类 ] | 文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17-11-24 | [ 发布日期 ] | 2018-12-01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069553/2018-00024 |
[ 发文字号 ] | 文物博发〔2017〕26号 |
[ 主题分类 ] | 文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文化旅游委 |
[ 发布日期 ] | 2018-12-01 |
[ 成文日期 ] | 2017-11-24 |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物博发〔201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国家文物局对《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文物博函〔2004〕108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自本决定发布之日废止。
国家文物局
2017年11月24日
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基地是依托文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型企业等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三条 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面向文物保护与利用需求,在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上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和创新性研究。
第四条 科研基地应建设成为文物保护与利用相关领域的科技研发中心、人才孵化中心、成果辐射中心和交流合作中心。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依托科研基地组织文物领域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管理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科研基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科研基地实行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依托单位三级管理。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是科研基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发布科研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指南;
(二)制定科研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科研基地的建设与运行;
(三)负责科研基地的认定、评估和撤销。
第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研基地的组织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研基地建设纳入本地区文物科技工作的重点;
(二)负责本地区申报科研基地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科研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国家文物局进行科研基地的评估。
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科研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研基地的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提供人员、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聘任科研基地主任,组建科研基地学术委员会;
(三)制定科研基地管理章程,解决科研基地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对科研基地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国家文物局做好科研基地运行评估。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科研基地发展规划,组织科研基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基地按照依托单位申报、组织单位推荐,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程序产生。
第十三条 拟申报的科研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科研基地建设指南,从事文物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管理科学研究;
(二)在所申报的研究方向上有较强的研究实力,有能力承担文物领域重大科研任务;
(三)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试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依托单位能够提供科研基地正常运转所需经费;
(五)依托单位具备有利于文物科技创新的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科研基地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依托单位按照科研基地建设指南,填写《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认定申请书》,上报组织单位;
(二)组织单位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上报国家文物局。
第十五条 科研基地认定程序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环节:
(一)国家文物局组建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相关研究方向的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初评专家组为不少于11人的单数,终评专家组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
(二)国家文物局组织初评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产生终评候选单位名单后,组织召开终评会议;
(三)终评专家组听取科研基地申请单位汇报、答辩,形成综合意见,确定优先次序,产生科研基地预备名单;
(四)国家文物局审定预备名单后,在国家文物局官方网站和《中国文物报》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六条 公示期结束后,国家文物局公布科研基地认定名单,向依托单位颁发科研基地证书、授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基地采用“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 科研基地设主任,必要时应设一名专职副主任。主任和专职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组织单位和国家文物局备案。
科研基地专职副主任负责科研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基地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科研基地主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科研基地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为本单位聘期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全职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科研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基地的学术咨询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科研基地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组织单位和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科研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国内学术活动,鼓励举办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科研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在科研基地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科研基地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化、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科研基地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具备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对外开放。
第二十六条 科研基地应加强信息公开,通过网站建设,及时发布和更新科研基地规章制度、团队建设、学术委员会、科研成果及科研动态信息;每年发布科研基地年报。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科研基地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组织单位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家文物局定期对科研基地进行运行评估。有关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科研基地,将撤销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科研基地统一命名为“××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Scientific Research Base of ××(依托单位),State Administr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文物博函〔2004〕1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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