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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069553/2021-00573 [ 发文字号 ] 广电办发〔2020〕295号
[ 主题分类 ] 广播、电影、电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069553/2021-00573
[ 发文字号 ] 广电办发〔2020〕295号
[ 主题分类 ] 广播、电影、电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电办发〔2020〕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有关要求,全面了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状况,加强对统计基本单位信息的管理,推进统计“全覆盖”,规范对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现将新修订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0年11月2日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有关要求,全面了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状况,加强对统计基本单位信息的管理,推进统计“全覆盖”,规范对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的建设、维护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基本单位信息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活动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信息、属性信息和行业信息等,主要包括:

(一)基本信息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注册地、单位所在地和联系方式等;

(二)属性信息包括主要经营范围、登记注册类型、执行会计标准类别、注册资金、开业时间以及法人单位与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等; 

(三)行业信息包括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务细分类别、单位类型和业务资质情况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是指在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基础上建立并利用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相关资料形成的基本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的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切实发挥统计工作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第五条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实施基本单位信息库建设方案和组织系统开发应用等工作;

(二)负责制定统计基本单位信息的标准格式;

(三)负责组织对基本单位信息库进行周期性全面更新和经常性维护更新;

(四)负责对省级基本单位信息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单位信息库的更新维护和管理;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变化情况组织审核,增删修改基本单位信息,对基本单位信息库进行更新维护;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的基本单位信息库维护与使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处理省内基本单位跨行政区迁移和衔接等业务问题;

(四)根据行政区域调整变动情况,在基本单位信息库中对基本单位的区划代码进行适时更新调整;

(五)定期汇总、保管本级所属及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库综合信息资料,分析评估统计基本单位现状。

第八条地市级、县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本级所属及本行政区域内批准的新增、注销、变更单位基本信息资料并进行整理入库,确认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变更、注销的各类单位清单,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二)定期汇总、保管本级所属及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库综合信息资料,分析评估统计基本单位现状。

第九条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确认本单位基本信息,如实、规范填写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基本信息,确保各项信息完整、准确,并按要求上报、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条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有下列变化应当对基本单位信息库进行更新维护:

(一)主体单位因新设、解散、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宣告破产等形成的增减变动;

(二)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变更引起信息库中相应标识的变化; 

(三)单位自身业务范围变化引起相应基本情况的变化;

(四)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单位重组等原因引起基本情况的变化;

(五)单位营业状态变化引起相应基本情况的变化。

第十一条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统计专业人员对单位信息库中涉及专业统计属性的相关指标(行业代码、注册经济类型、资质等级等)进行会审确认。

第十二条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更新维护工作,至少每年年底进行一次统一维护,有条件的地区可实时进行。

第十三条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加强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应用,在信息发布、数据分析时科学运用基本单位的信息,明晰行业、属性类别,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依法依规推进基本单位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中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保密方面的规定,保证单位信息库数据在存储、审核、汇总、提供和使用等工作环节中的安全运行,不得泄露企业或单位的商业秘密。数据使用者、知悉者依法对所使用数据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对库中数据进行常规备份,建立系统运行及用户使用日志报告,做好记录,阻止非法用户进行数据存取。

第十六条各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4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新广电办发〔2015〕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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