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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069553/2016-00022 [ 发文字号 ] 渝府办发〔2016〕29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16-02-25 [ 发布日期 ] 2016-02-2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069553/2016-00022
[ 发文字号 ] 渝府办发〔2016〕29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16-02-25
[ 发布日期 ] 2016-02-2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重庆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支持重庆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


渝府办发〔2016〕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重庆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5日




关于支持重庆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


戏曲是人民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深受群众喜爱的独特艺术形式,具有悠久的历史和鲜明的地域特色,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瑰宝。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精神,加大对传统戏曲的抢救、保护和扶持力度,大力推进我市戏曲艺术的传承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扬弃继承与转化创新并举,坚持抢救保护与传承发展并重,更好地发挥戏曲艺术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文化强市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二)总体目标。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建立专业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传承机构为主体的戏曲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健全学校教育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管理体制机制和戏曲工作者扎根基层潜心事业的保障激励机制。实现戏曲传承发展“五个一批”目标,即创作推出一批优秀现代剧目,挖掘整理一批珍贵的戏曲文献和优秀传统剧目,培养一批德艺双馨的专业戏曲人才,培育一批热爱戏曲艺术的忠实观众,打造一批独具戏曲特色的旅游文化产品。大幅提升戏曲艺术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形成有利于戏曲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出名家的良好环境。

二、加强戏曲保护与传承

(三)开展全市地方戏曲剧种普查。2017年6月前,由文化部门牵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并完成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全面摸清戏曲剧种资源底数,建立地方戏曲剧种数据库。

(四)实施川剧振兴工程。设立川剧保护传承专项资金,支持市川剧院及相关区县(自治县)川剧院团发展,大力实施优秀传统川剧剧目挖掘整理、优秀川剧折子戏录像、川剧艺术展演交流、川剧资料抢救保护、川剧人才培养五大工程,推动川剧艺术的繁荣振兴。

(五)传承保护地方戏曲。加强梁山灯戏、秀山花灯戏、酉阳阳戏等地方戏曲剧种的保护与传承,各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设立地方戏曲发展专项资金,将地方戏曲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把符合条件的地方戏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实施抢救性记录和保存。地方戏曲传承发展聚集地,可申报评选地方戏曲名镇和传统村落。坚持在改革中传承,在传承中发展,面向市场,改革创新,提高戏曲作品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六)加强戏曲艺术研究。支持艺术院校、社科单位成立专门研究机构,深入开展戏曲艺术研究,为戏曲艺术的传承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收集整理我市戏曲艺术文献资料和历史资料,集中拍摄记录重点戏曲剧目、优秀戏曲表演艺术家影视资料。加强戏曲艺术评论,引导人们增长戏曲知识,提高鉴赏能力及水平。

三、扶持戏曲剧本创作

(七)加大剧本创作扶持力度。实施戏曲剧本孵化计划,市级宣传文化资金及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戏曲创作单位的优秀戏曲剧本创作项目予以支持。采取中青年创作人员深入基层体验生活、老年剧作者搞改编、特邀全国知名剧作者委约创作、面向全国征集剧本、与杂志社出版社建立合作机制“五管齐下”的措施,推进戏曲剧本创作。各级财政支持开展“三个一批”优秀戏曲剧本创作扶持,通过“征集新创一批、整理改编一批、买断移植一批”,调动全社会戏曲剧本创作积极性、主动性,推出一批优秀戏曲剧本。

四、支持戏曲演出

(八)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根据各地群众实际需求,将地方戏曲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市川剧院、市京剧团和区县(自治县)的优秀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军营、进景区演出。把下基层演出场次作为戏曲院团考核指标内容。

五、改善戏曲生产条件

(九)改善戏曲创作生产场地条件。在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整合相关功能设施,综合设置活动场地,满足简易戏台功能。在城镇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合理布局文化发展特别是戏曲演出空间。注重保护利用古戏台,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保护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成为特色鲜明的戏曲演出聚集区。市群艺馆、各区县(自治县)文化馆建设要按照国家颁布的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综合设置戏曲排练演出场所。市群艺馆、区县(自治县)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免费或低价提供排练演出场所。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增加戏曲类保护利用项目的比重。采取灵活的产权形式,或以政府购买演出场所的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等形式,帮助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解决演出场所问题。

(十)实行差别化的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政策。城乡建设、国土、规划部门完善有关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提出戏曲教学排练演出场所建设要求。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独立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支持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供后监管,需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单独建设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应在用地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改变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

六、扶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

(十一)重点资助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区县级以下(含区县级)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流动舞台车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已转企改制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经科学论证具有较强的保留价值,目前又缺乏市场条件的,划转为研究类、传承保护类机构。

(十二)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市财政按照50%的比例,对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戏曲人才培养院校捐赠收入实行财政配比政策。鼓励区县(自治县)财政参照市级财政的做法,对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捐赠收入实行财政配比政策。统筹解决市川剧院、市京剧团演出运行经费。落实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有关优惠政策。落实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部分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

(十三)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表演团体。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扶持地方戏曲的传承发展,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良好环境,发挥好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效益。努力转变戏曲发展思路,坚持市场化运营,多创作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戏曲,提高其文化市场份额,增加演出效益,逐步改变依托财政补贴的发展模式。

七、完善戏曲人才培养和保障机制

(十四)加强学校戏曲专业人才培养。研究制定新形势下加强戏曲教育工作的意见。支持市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戏曲专业,对中等职业教育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实行免学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落实大中专戏曲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鼓励戏曲表演类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戏曲职业教育教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双向进入”机制,设立技艺指导大师特聘岗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成立戏曲大师工作室。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与戏曲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

(十五)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人才培养机制。制定戏曲人才培养计划,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加大对优秀戏曲创作表演人才培养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高校或高职院校定期举办戏曲编剧、导演、表演、作曲、舞美等专业戏曲人才培训班,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培养后备人才。实施“名家传戏―戏曲名家收徒传艺”计划,支持各级各类戏曲单位采取“一带一、一带二”等方式传授戏曲表演艺术精粹。建立戏曲院校青年教师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骨干“双向交流”机制,为培养新一代青年拔尖人才创造良好条件。

(十六)完善戏曲人才保障机制。畅通引进优秀戏曲专业人员的通道,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和划转为研究类、传承保护类机构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公开招聘戏曲专业技术人员时,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戏曲专业特点,注重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艺术成就,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政策要求组织实施招聘;对高层次、急需紧缺优秀艺术类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采取考核招聘方式招聘。将转制为企业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称评审范围。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可购买商业保险,切实维护戏曲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等对戏曲武功伤残、患职业病等特殊人员进行救助,有条件的可以发起设立戏曲从业人员保障公益基金会。

八、加大戏曲普及和宣传

(十七)加强学校戏曲通识教育。结合学校教育实际,强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戏曲内容的教育教学。各级教育部门要大力推动戏曲进校园,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各类学校演出,鼓励大中小学生走进剧场。各大中小学校应采取观看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现场演出、戏曲名家进校园专题讲座、戏曲剧(节)目演出录像、艺术课堂教学欣赏等多种形式,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1场优秀的戏曲演出;配合教育部、文化部、财政部共同实施的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启动实施我市“戏曲进校园”演出活动,由政府购买服务,每年组织我市优秀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为具备演出场地条件的学校送戏曲演出。严把到学校演出和向学生推荐的戏曲剧目的内容质量关。支持学校建设戏曲社团和兴趣小组,鼓励大中小学校与本地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戏曲普及活动。鼓励大中小学校特聘校外戏曲专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

(十八)加大戏曲宣传推广力度。实施川剧《金子》等优秀经典戏曲剧目影视创作计划,鼓励开设、制作宣传推广戏曲作品、传播普及戏曲知识的栏目节目。鼓励电影发行放映机构为戏曲电影的发行放映提供便利。鼓励新闻媒体加大戏曲宣传力度。发挥互联网在戏曲传承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普及和宣传戏曲文化,扩大戏曲影响力。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戏曲宣传力度,报道戏曲创作演出优秀剧目,报道传承发展戏曲的好经验、好做法,扩大戏曲的社会影响力。积极支持地方戏曲参加全国性展演、比赛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举办戏曲艺术展演、戏曲新星选拔比赛等活动。

九、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抓好贯彻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精心部署,做好政策落地和督查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各级文化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文联协助做好实施工作。



部门解读:

《重庆市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重庆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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