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069553/2024-0033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文化旅游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8-07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069553/2024-0033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文化旅游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文化旅游委 |
[ 成文日期 ] | 2024-08-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8-07 |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信息(2024年7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内容 |
处罚类别 |
处罚机关 |
1 |
(渝)文综罚字〔2024〕20号 |
重庆蓝小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蓝小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重庆市文化旅游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1.没收出版物39册; 2.没收违法所得686元; 3.罚款15000元。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出版物 |
市文化旅游委 |
2 |
(渝)文综罚字〔2024〕36-1号 |
成都海游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成都海游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2024年6月3日至7日“老挝万象省5日4晚跟团游,诱骗旅游者参团,并通过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变相获取1200元回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文化旅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1.罚款人民币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3.停业整顿7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
市文化旅游委 |
3 |
(渝)文综罚字〔2024〕36-2号 |
张帆 |
成都海游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2024年6月3日至7日“老挝万象省5日4晚跟团游,诱骗旅游者参团,并通过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变相获取1200元回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海游假期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张帆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主管责任。重庆市文化旅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2000元 |
罚款 |
市文化旅游委 |
4 |
(渝)文综罚字〔2024〕36-3号 |
陈怡宏 |
成都海游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2024年6月3日至7日“老挝万象省5日4晚跟团游,诱骗旅游者参团,并通过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变相获取1200元回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领队陈怡宏负有直接责任。重庆市文化旅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3.暂扣导游证30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 |
市文化旅游委 |
5 |
(渝)文综罚字〔2024〕31-1号 |
重庆然客营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然客营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小程序售卖包价旅游产品,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旅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10000元 |
罚款 |
市文化旅游委 |
6 |
(渝)文综罚字〔2024〕31-2号 |
卢尚齐 |
重庆然客营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小程序售卖包价旅游产品,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卢尚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重庆市文化旅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罚款 |
市文化旅游委 |
7 |
(渝)文综罚字〔2024〕34-1号 |
重庆艾秋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 |
重庆艾秋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招徕组织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旅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10000元 |
罚款 |
市文化旅游委 |
8 |
(渝)文综罚字〔2024〕34-2号 |
肖凯 |
重庆艾秋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招徕组织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肖凯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重庆市文化旅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10000元 |
罚款 |
市文化旅游委 |
9 |
(渝)文综罚字〔2024〕32号 |
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岸区分社 |
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岸区分社在组织游客朱某某等人参加2024年4月18日至22日的“4.18韩你有约 经典济州5日半自由行游”旅游活动,与朱某某等人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统一安排游览项目的具体时间,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违法行为。重庆市文化旅游委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20000元 |
罚款 |
市文化旅游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