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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069553/2024-0045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旅游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4-11-11 [ 发布日期 ]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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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旅游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4-11-11
[ 发布日期 ] 2024-11-11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信息(2024年11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内容

处罚类别

处罚机关

1

(渝)文综罚字〔2024〕48-1号

甘肃西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岸区分公司

甘肃西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岸区分公司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1. 罚款30000元;

2. 停业整顿7天。

罚款;停业整顿

市文化旅游委

2

(渝)文综罚字〔2024〕48-2号

郭龙

甘肃西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岸区分公司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郭龙是该案的直接主管责任人。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2000元。

罚款

市文化旅游委

3

(渝)文综罚字〔2024〕49-1号

重庆伴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重庆伴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许可,组织2023年8月16日至9月29日“东北三省自由行45日游”旅游活动,为游客代办出境签证,且行程包含出境游览项目俄罗斯海参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1.罚款10000元;

2.停业整顿7天。

罚款;停业整顿

市文化旅游委

4

(渝)文综罚字〔2024〕49-2号

王波

重庆伴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许可,组织2023年8月16日至9月29日“东北三省自由行45日游”旅游活动,为游客代办出境签证,且行程包含出境游览项目俄罗斯海参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王波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案的直接主管责任人。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2000元。

罚款

市文化旅游委

5

(渝)文综罚字〔2024〕41-1号

重庆皓石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皓石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接待外省市学生来渝开展了包价旅游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10000元;

罚款

市文化旅游委

6

(渝)文综罚字〔2024〕41-2号

徐周宇

重庆皓石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接待外省市学生来渝开展了包价旅游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徐周宇作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负责策划并组织实施了此次包价旅游活动,应当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2000元。

罚款

市文化旅游委

7

(渝)文综罚字〔2024〕45-1号

吕林峰

重庆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招徕蔡某某等3人参加2024年7月6日至9日重庆武隆游,委派导游吕林峰提供导游服务,吕林峰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该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1.罚款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市文化旅游委

8

(渝)文综罚字〔2024〕45-2号

重庆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重庆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招徕蔡某某等3人参加2024年7月6日至9日重庆武隆游,委派导游吕林峰提供导游服务,吕林峰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该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警告

警告

市文化旅游委

9

(渝)文综罚字〔2024〕63号

未来玩家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未来玩家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没收非法出版物29张;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81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

市文化旅游委

10

(渝)文综罚字〔2024〕64号

重庆志祥同源图书有限公司

重庆志翔同源图书有限公司,该书店销售举报人举报的《牛津中阶英汉双解词典》(第5版)共31册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共37册,合计68册。执法人员对上述图书进行查验,发现该批图书纸张粗糙、成色偏旧,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执法人员现场抽样送鉴定,经鉴定该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当事人重庆志翔同源图书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出版物68册;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7.77元;

3.罚款5000元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

市文化旅游委

11

(渝)文综罚字〔2024〕52号

李马莎

重庆学之道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组织多名游客前往武隆仙女山、天生三桥等区域游览,并委派李马莎为该团导游,履行导游职责,李马莎未取得导游证。李马莎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1000元

罚款

市文化旅游委

12

(渝)文综罚字〔2024〕53-1号

重庆学之道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学之道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组织多名游客前往武隆仙女山、天生三桥等区域游览,并委派李马莎为该团导游,李马莎未取得导游证。重庆学之道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予以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2. 罚款5000元。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市文化旅游委

13

(渝)文综罚字〔2024〕53-2号

李徐春

重庆学之道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组织多名游客前往武隆仙女山、天生三桥等区域游览,并委派李马莎为该团导游,李马莎未取得导游证。重庆学之道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李徐春作为此次旅游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责任。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予以处罚。

罚款2000元

罚款

市文化旅游委

14

(渝)文综罚字〔2024〕53-3号

杨曦

重庆学之道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组织多名游客前往武隆仙女山、天生三桥等区域游览,并委派李马莎为该团导游,李马莎未取得导游证。重庆学之道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杨曦作为此次旅游活动中负责安排导游的工作人员(计调),负有直接责任。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予以处罚。

罚款2000元

罚款

市文化旅游委

15

(渝)文综罚字〔2024〕第46号

唐鹏

唐鹏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0元。

警告;罚款

市文化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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