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9月4日印发《重庆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以下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6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我国公共文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促进我市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加强我市公共图书馆管理,2017年9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将我市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和运行纳入法治轨道。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主要阐述文件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总体上的规定。明确市文化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共图书馆实施统一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公共图书馆建设。
(二)规划与建设。明确公共图书馆规划建设的主体、原则等内容。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
(三)文献信息资源管理。明确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搜集、管理要求。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结合馆藏基础,确定文献信息资源的收藏原则,并做好搜集入馆。同时还对公共图书馆加强对地方文献、古籍文献以及其他珍贵文献的搜集、整理、保护、研究、开发等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
(四)运行与服务。确立公共图书馆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开放公共空间的设施场地,免费向读者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查询、借阅服务,一般性参考咨询,以及开展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书刊宣传推荐等全民阅读推广活动。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特点,提供适合的文献信息资源、设施设备和阅读服务。
(五)工作人员。明确公共图书馆馆长、副馆长的配备要求及专业化馆员队伍的创建。市、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将公共图书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纳入业务培训范围。公共图书馆应根据需要,吸纳志愿者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
(六)附则。规定市、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图书馆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公共图书馆服务绩效考评。同时还规定了《管理办法》施行日期。
三、关键词、专业名词释义
(一)公共图书馆:指政府举办的,以提供阅读服务为主要目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传播文献信息资源,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二)文献信息资源:指以文字、图形、符号、声频、视频等方式记录在各种载体上的知识和信息资源。
四、解读机关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