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旅游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4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旅〔2014〕50号
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万盛经济开发区旅游局,重庆旅游投资集团公司、各4A级旅游景区:
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下放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旅发〔2014〕77号)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4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并经2014年8月25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4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旅游局
2014年9月1日
重庆市4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和《关于下放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旅发〔2014〕77号)要求,为了加强对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管理,进一步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相关评定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景评委),负责全市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景评委)统一制作,由市景评委颁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六条 按照市景评委授权,申报4A级的旅游景区,由各区县景评委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旅游景区,由各区县景评委向市景评委提交推荐意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含电子版)。创建资料包括《旅游景区创建工作汇报(文字材料和PPT)》、《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达标说明》、《旅游景区资源价值和市场价值达标说明》。
第七条 市景评委对申报4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程序如下:
(一)资料审核。市景评委依据景区评定标准和细则规定,对景区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
1. 审核景区填报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准确,包括审核景区名称、申报范围与面积、管理机构、发展状况、自检打分、初评打分等情况;
2. 审核景区的《达标说明》及《创建工作汇报》。未通过审核的景区,资料修改完善后方可再次申请。
(二)现场检查。市景评委采取随机抽取评定检查员的方式,组织成立市评审小组进行现场检查,每组人数为2—3名。检查内容包括景区交通等基础服务设施、游览服务设施、安全、卫生、购物等公共服务设施、智慧旅游服务体系,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状况,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等方面。经现场检查达标的景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未达标的景区,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
(三)社会公示。市景评委对申报评定4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在不同的评定阶段在市旅游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公示分为两个阶段:
1. 公示受理申报阶段:公示申报旅游景区的名称、申请日期等信息。
2. 公示评定结果阶段:公示通过评定的旅游景区名单及评审人员名单等信息。
(四)发布公告。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旅游景区,由市景评委审议后批准为4A级旅游景区,并发布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四章 评定检查员
第八条 市景评委负责建立市级评定检查员库,重点吸收符合条件的景区高级管理人员、景区研究及规划专家、相关行业管理专家等参加。
第九条 市级评定检查员需熟练掌握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熟悉景区建设管理知识,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严格遵守评定工作规范,工作责任心强。
第十条 在旅游景区评定工作中,建立“首席检查员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按工作规范开展工作、未承担相应工作职责以及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适宜担负旅游景区评定工作的检查员,不予通过审核,并取消评定检查员资格。
第十一条 市级评定检查员每三年换届一次,由市景评委组织集中培训,在培训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纳入市级评定检查员库,由市景评委聘任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市景评委应及时向社会公示聘任的市级评定检查员名单,并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4A级旅游景区必须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履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报送旅游景区各项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4A级旅游景区的监督检查和复核工作由市景评委组织实施。复核工作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其中:从2014年起新评定的4A级景区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度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对4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复核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现场检查(明查)工作规范》和《国家A级旅游景区现场检查(暗访)工作规范》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4A级旅游景区质量游客评价制度,对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较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及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景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市景评委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拟评定4A级旅游景区的数量和名单报全国景评委备案。每年12月15日前向全国景评委报备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名称、数量和增幅情况。
第十八条 市景评委对不达标的4A级旅游景区的处理方式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并报全国景评委备案。
第十九条 4A级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景评委。
第二十条 4A级景区被处以警告和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期满仍未达标,将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凡被降低、取消4A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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