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文旅规〔2024〕1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文化旅游局,委属各单位:
《重庆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已经市文化旅游委2024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2019年颁布实施的《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修订版)》同时废止。
重庆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
第一条 重庆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公共图书馆(以下简称成员馆)及其分馆、流通点、城市书房和自助借阅设备等服务点。
第二条 各成员馆应将本馆所有可外借的中外文图书和期刊纳入通借通还服务。重庆市通借通还服务采用统一的LOGO标识和名称。
第三条 纳入通借通还服务的文献所有权、最终处置权不变。各成员馆共同享有通借通还文献的使用权。
第四条 参与通借通还服务的文献向读者开放借阅。各成员馆应设置“xx图书馆通借通还外馆图书专区”,用于上架流通到本馆的外馆图书。外馆图书流通到本馆后,应及时上架,供读者借阅。
第五条 读者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全市任一成员馆免费办理读者卡或直接开通借阅服务。读者使用身份证、社保卡、渝快码或读者卡均可在各成员馆通借通还。各成员馆的分馆、流通点、城市书房和自助借阅设备等服务点按其设施设备支持情况提供通借通还服务。
委托他人代办读者卡,需提供本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六条 通借通还读者卡由各成员馆自行设计、制作,但须使用统一的通借通还LOGO标识。
持有各成员馆原读者卡的读者,可申请免费更换通借通还读者卡。各成员馆办理读者卡的时间自行决定。
第七条 各成员馆应当达到如下统一的服务。
(一)重庆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读者卡分为“川渝阅读一卡通借阅卡”和“中小学(幼儿)借阅卡”两种类型,可外借中外文书刊总数量均为8册,其中外文书刊不超过3册。各馆原则上不再新办原有读者卡类型,已办出的原读者卡可继续使用。
(二)第一次办理实体读者卡免费,补办或再办收取10元工本费。
(三)通借通还文献借期为30天。借阅期间只可续借一次,续借期从续借当日开始计算,续借期为30天。
(四)通借通还图书的逾期滞纳金标准为每册每天0.2元,每册图书滞纳金总额不超过50元,滞纳金归属收取馆。
(五)存在借阅文献超期、文献被预约、违约及违规行为的读者卡不可进行续借操作。
(六)各成员馆应开通通借通还文献预约功能,预约文献需人工归还,归还后在归还馆保留7天。预约的读者须自行到该文献的归还地借阅。每位读者可同时预约2册书刊。
(七)持有“川渝阅读一卡通借阅卡”和“中小学(幼儿)借阅卡”的读者可在任一成员馆挂失、补办、注销或关闭上述两类借阅卡服务;注销、关闭前需归还所借文献并消除相应违约违规记录;持有实体卡的读者需归还读者卡。持有其余类型借阅卡的读者,应到原办理馆进行注销,相关流程以原办理馆流程为准。
第八条 各成员馆通借通还文献的对外服务时间,由各馆自行决定。
第九条 各成员馆对非本馆图书负有与本馆图书相同的保护责任。
参与通借通还的文献如出现污损、撕毁或遗失,读者须到文献所有权馆办理赔偿手续,非文献所有权馆不予受理。
污损、撕毁或遗失的文献按照文献价格的1-3倍予以赔偿。如读者提供相同的文献则只收取3元加工费即可。
有特殊价值的文献,由各成员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成员馆因非常规原因闭馆,需及时告知读者和其余成员馆。
第十一条 通借通还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界定故障原因,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各成员馆分别负责故障处理,并做好读者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流通至各成员馆的文献原则上每3个月清理一次,各成员馆自行运回本馆文献,及时更改馆藏地后上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渝文旅规〔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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