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069553/2025-00317 | [ 发文字号 ] | 渝文旅函字〔2025〕306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旅游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4 | [ 发布日期 ] | 2025-07-23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069553/2025-00317 |
[ 发文字号 ] | 渝文旅函字〔2025〕306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旅游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文化旅游委 |
[ 发布日期 ] | 2025-07-23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4 |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0606号提案答复的函
A
同意公开
渝文旅函字〔2025〕306号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0606号提案
答复的函
张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打击盗挖乌木行为的建议》(第0606号提案)收悉。经与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市级相关部门保护乌木资源的现状
乌木由于形成条件苛刻、树种来源有限、资源储量稀少、用途广泛且价值高等因素,成为珍稀的自然资源。乌木价格十分昂贵,受此利益驱使,各地盗挖乌木行为时有发生。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不能对盗挖乌木行为进行查处,只能出面制止,导致盗挖团伙利用法律漏洞盗挖乌木变得更加有恃无恐。
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对偷盗、采挖所有权明晰的乌木,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打击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对提案中所提到的埋藏于河流、滩涂里的乌木,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属于国家,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司法机关以盗窃罪对上述行为予以打击处理于法无据。
农业部门对盗挖乌木破坏耕地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的有关土地管理保护执法职责,依法依职能查处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水利部门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盗挖乌木,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予以查处。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泥石流易发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盗挖乌木,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予以查处。
林业部门对在林区、自然保护区内盗挖乌木造成林地、林木毁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目前,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盗挖乌木造成耕地破坏、林木毁坏、河岸堤防损坏、水土流失等问题,均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但对最核心的乌木资源的归属认定、价值认定,以及盗挖的司法处理,司法机关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无法对盗采稀有乌木行为进行定罚。
二、力争尽快将乌木保护法规纳入市人大立法规划
乌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明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从而引导个体在法律框架内行动,减少盗挖乌木现象的发生。市级各部门和单位,也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运用国家强制力打击盗采乌木的违法和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市人大对准备或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立法的重要性和可行性、难易度,制定立法规划。为此,市文化旅游委将会同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尽快将乌木保护法规纳入市人大立法规划。
三、鼓励各区县政府发布本地区乌木保护通告
在市级层面保护乌木的法规出台前,鼓励乌木资源丰富的区县借鉴綦江区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盗挖乌木的通告》、南充市高坪区发布的《关于严禁私挖滥采乌木的通告》、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严禁私挖滥采乌木的通告》,发布本地区打击盗挖乌木的通告、公告,表明政府态度,遏制盗挖乌木和毁林、毁草、毁河堤和破坏农地势头。
此复函已经石强书记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7月4日
联 系 人:孙志章
联系电话:63026087
邮政编码:4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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