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政策问答
问:《裁量基准》细则中关于罚款金额中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幅度应如何划分?
答: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问:《裁量基准》中违法次数的应如何认定?
答:《裁量基准》中的违法次数是指当事人违反同一处罚事项的次数。一年内违法次数,是指12个月内的违法次数,两年内违法次数以此类推。
认定违法次数时,执法机构应通过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审批与执法系统中的行政检查与执法办案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的违法次数。
问: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裁量阶次应如何认定?
答: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的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一般按照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的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
问: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如何适用?
答: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单处或者并处。
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问:案件涉及多个当事人时的裁量阶次应如何认定?
答:案件办理中,当同一处罚事项涉及多个当事人时,应根据不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分别认定裁量阶次。
例如,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在对导游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对委派导游的旅行社进行行政处罚。那么在作出决定时,应当对该导游和委派导游的旅行社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开进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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