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管理办法》在监管过程中,出现什么情况会收回文物建筑的使用权?
若利用过程中出现重大险情、安全事故或违规使用,经督促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管理使用单位终止合同并收回使用权。
例如:甲公司通过“以修代租”模式获得了某未定级文物建筑使用权,在装修改造中,该公司未经报批擅自拆改承重墙体,构成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巡查中发现后,立即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甲公司立即停业,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抢险加固方案并报审实施。该公司以“资金紧张”“客源流失”为由,仅进行了表面应付,未对承重结构进行实质性加固,在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试图再次偷偷营业。鉴于甲公司在出现重大险情后,经多次督促逾期不改,且其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威胁文物本体安全),区文物行政部门依据管理规定,责令文物建筑产权单位终止与甲公司的合同并收回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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