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069553/2025-0013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文化旅游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9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9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069553/2025-0013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文化旅游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文化旅游委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9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9 |
“五一”假期旅游市场案例警示
“五一”假期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现向社会公布8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导游牟某擅自减少旅游项目案。导游牟某受重庆某旅行社委派,为“渝都印象一日游”提供导游服务,在没有征求团队游客同意的情况下导游牟某私自决定减少白公馆景点的游览行程,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导游牟某作出暂扣导游证3个月15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导游吴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仙女山、天生三桥等景区景点三日游,该公司委派的导游吴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在车上向游客兜售火锅底料、麻花、维C片等物品,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导游吴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导游林某进行导游活动欺骗旅游者消费案。导游林某受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渝北区三分社委派,为该分社组织的“九武至尊4天3晚”旅游活动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林某为推销朱砂制品,向游客宣讲其是“7代单传的法师”等内容,并以宣讲迷信手段欺骗游客。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林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导游杨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案。重庆某旅行社组织“渝黎约惠3日游-九黎城”旅游活动,委派的导游杨某在旅游过程中,通过导购人员向游客索要小费,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导游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重庆某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案。重庆某旅行社组织重庆市内一日游活动,收取的旅游团费低于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且未取得游客书面同意,擅自安排购物场所获取1489元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89元、罚款3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7日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范某作出罚款3000元、暂扣导游证3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宣传“雪国冬令营7天6晚”旅游产品,并招徕游客收取部分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张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渝江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出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案。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渝江分公司组织“土耳其游”旅游活动,未按照规定为该出境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田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案。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境内旅游接待活动中,租用的交通工具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主管责任人谢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一”假期将至,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参团出游要选择正规旅行社,务必查看组织者的《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切勿轻信无资质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主、网络博主等组织的旅游活动,不要参加明显低价的旅游团,谨防上当受骗。在参团旅游过程中,如果遇到强迫消费、“甩团”等问题,请拨打投诉电话023-12345或向当地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部门政府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省区市文化旅游系统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