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物安全检查督察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加强文物安全管理,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3号),要求加强文物安全日常巡查检查。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文件精神,加强全市文物日常安全巡查检查,重庆市文物局制订了《重庆市文物安全检查督察办法》,对文物安全检查督察工作进行明确和规范。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条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
(五)强化日常检查巡查。要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日常检查巡查。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
3.《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六条 各设区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七条 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4.《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
第四条 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在知道文物案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已掌握的案件情况。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按以下形式实施公告:
(一)专项通报:不定期对重大文物案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二)年中通报:每年6月30日前,通报上半年全国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三)年度通报:每年12月31日前,通报本年度全国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5.《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
第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安全检查、督察。
第十条 省市县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建立文物保护工程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清单,照单跟踪督办,督办整改情况记入安全检查台账。
第十一条 对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酿成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主要内容
《重庆市文物安全检查督察办法》分为总则、检查督察内容、文物行政部门检查、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自查、文物安全报告、附则,共六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主要阐述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适用对象和工作原则。
第二章检查督察,共六条。主要明确文物行政部门督察内容,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文物保护工程、考古发掘工地重点检查的内容。
第三章文物行政部门检查,共六条。前三条分别对市、区县文物行政部门、乡镇(街道)指定的文物安全管理机构,三级文物管理部门的检查对象、范围、频次作出明确要求;后三条对检查过程、隐患整改和档案资料建立进行工作要求。
第四章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自查,共两条。根据不同的管理机构、管理单位、管理人,不同的文物单位级别,分别明确自查责任和自查工作要求。
第五章文物安全报告,共六条。分别对定期报告、突发事件报告和定期通报的时限和内容进行明确。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主要对文物执法机构和办法实施时间作说明。
四、实施日期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重庆市文物局
解读人:周敢寿 文物督察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