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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认定办法(修订版)》 政策解读

日期:2019-07-25

现就《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认定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国古代文献典籍是人类文明的瑰宝。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同时由文化部印发《全国古籍普查工作方案》《全国古籍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等文件,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全面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由此,各省级古籍保护中心也出台相应的省级古籍保护实施办法,以规范开展本地区范围的古籍保护工作。

二、出台目的

本《认定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的管理,推动各古籍收藏单位改善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古籍保护工作水平,促进全市古籍保护工作健康、持续开展而制定。

三、核心举措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组建重庆市古籍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古籍保护的专家评审工作,并拟订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由市文化旅游委颁发证书和标牌。列入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单位,应积极争取各类资金用于古籍保护工作。

四、适用对象

重庆市范围内的各类型图书馆、博物馆及高等院校、宗教系统等古籍收藏单位。

五、执行标准

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市文化旅游委确定并印发通知。

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评选标准如下:

(一)收藏古籍数量一般在1万册(件)以上,或收藏古籍善本数量在1000册以上;

(二)有古籍专用书库,具备基本消防安保设施;

(三)有专门的古籍保护机构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

(四)有专项古籍保护经费。

六、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古籍:凡产生于1912年以前,并以稿本、抄本、印本、拓本等形式流传的文献典籍,如简帛文献、敦煌遗书、宋辽西夏金元明清时期版印抄写的书籍、古地图、碑帖拓片、少数民族文字文献,以及西学传入后产生的新学书籍等。1912年以后以传统著述方式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并具有传统装订形式的少数汉文典籍,也可适当纳入,但仅限产生并版印、抄写于1919年(含1919年)以前的少数著作。

七、新旧文件差异对比

修订版《认定办法》较之旧版主要是将原单位名称“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修订为“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八、解读机关

《认定办法》解读机关为重庆图书馆(重庆市古籍保护中心)。



政策原文: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认定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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