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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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认定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渝文旅规〔20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社发局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文广新局、旅发委,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渝府发〔2018〕46号),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经市文化旅游委2019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委对2014年颁布实施的《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认定办法(修订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遵照执行。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9年7月16日

 

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认定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古籍的保护和管理,建立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认定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目的,是加强古籍保护管理,推动古籍收藏单位改善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古籍保护水平,促进我市古籍保护工作健康持续开展。

第三条 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认定工作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化旅游委)负责组织,重庆市古籍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古籍中心)具体实施。

市文化旅游委组建重庆市古籍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古籍保护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选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型图书馆、博物馆及高等院校、宗教系统等古籍收藏单位。

第五条 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评选标准如下:

(一)收藏古籍数量一般在1万册(件)以上,或收藏古籍善本数量在1000册以上;

(二)有古籍专用书库,具备基本消防安保设施;

(三)有专门的古籍保护机构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

(四)有专项古籍保护经费。

第六条 申报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各古籍收藏单位在市古籍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cqlib.cn)下载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书。

(二)区县(自治县)所属古籍收藏单位向所属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经所属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向市古籍中心转报。

(三)市属各古籍收藏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市古籍中心提出申报。

(四)中央在渝单位直接向市古籍中心提出申报。

第七条 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评定程序如下:

(一)市古籍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将合格的申报材料上报市文化旅游委。

(二)由市文化旅游委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提出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建议名单。

(三)市文化旅游委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入选的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推荐名单,并公示不少于7天。

(四)市文化旅游委根据公示结果,拟订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由市文化旅游委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八条 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市文化旅游委确定并印发通知。

第九条 列入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单位,应积极争取各类资金用于古籍保护工作。

第十条 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应在第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市文化旅游委提交上一年度古籍保护情况报告。

市文化旅游委每两年组织专家对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进行评估、检查一次,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不良后果的单位,可以撤销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文化委员会于2014年9月印发的《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认定办法》(渝文委发〔2014〕10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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