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渝府发〔2018〕46号),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市文化旅游委于2018年7月17日印发了《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渝文旅规〔2019〕11号)(以下简称《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这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明确要求。《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10〕238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这是应对行政诉讼的现实需要。行政诉讼审判不仅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样可能败诉。
(三)这是规范执法办案的重要保障。执法人员根据个人工作能力、认知水平、道德标准、主观意愿等,形成的行政处罚意见可能差距较大,容易造成法律秩序紊乱,严重的还会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造成侵害,滋生腐败。制定该《基准》,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确保依法行政和公平公正。
(四)这是重庆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渝府发〔2018〕46号),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对2018年颁布实施的《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完善。
二、出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管理办法》《重庆市旅游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该《基准》,用于规范法律法规所赋予执法人员行政处罚的幅度和标准,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行业管理。
三、核心举措
一是对企业等单位处罚款2万元以上、个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和停业整顿、暂扣导游证等,符合听证条件的37个处罚条款的裁量空间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二是区分了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个阶次的违法程度以及对应的裁量基准;三是顺应了依法从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的要求,突出了对危及安全、主观违法程度严重、逃避阻碍监管、伪造销毁证据、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的从重处罚力度。
四、适用对象
全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文化旅游执法机构。
五、执行标准
旅游违法行为属于该《基准》所列项目的,按照该《基准》执行,具体见《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旅游违法行为不属于该《基准》所列项目的,按照该《基准》明确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进行裁量。
六、关键词
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文化旅游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界定的权限。
七、新旧文件差异对比
与2018年颁布实施的《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比,《基准》主要根据《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对部分行政机关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部门政府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省区市文化旅游系统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