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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069553/2026-00121 [ 发文字号 ] 渝文旅发〔2026〕61号
[ 主题分类 ] 旅游、服务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7-06 [ 发布日期 ] 2026-07-0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069553/2026-00121
[ 发文字号 ] 渝文旅发〔2026〕61号
[ 主题分类 ] 旅游、服务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发布日期 ] 2026-07-09
[ 成文日期 ] 2026-07-06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26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国内外客源市场的奖励措施》的通知

渝文旅发〔2026〕61号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2026支持市场主体拓展

国内外客源市场的奖励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委,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安排,为充分调动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渝旅游消费的积极性,激发重庆旅游市场活力,推动重庆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市文化旅游委制定了《重庆市2026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国内外客源市场的奖励措施》,并经2026年市文化旅游委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2026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国内外客源

市场的奖励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学笃行习近平文化思想,对标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扣市委、市政府加快打造文化旅游强市的战略部署,充分调动旅游企业开拓入渝旅游客源市场的积极性,助力推动全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重庆市2026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国内外客源市场的奖励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第二条 奖励实行申报制,评审和兑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申报旅行社须按要求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未按要求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或不符合程序的不予受理。

第三条 《措施》奖励对象为组织游客在重庆境内旅游,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的旅游企业。

第四条 奖励资金在安排的预算额度内实施。如审核后应奖励总额超过预算额度,则受奖励单位按本单位应奖励额占应奖励总额的比例乘以预算额度计算奖励。

第五条 本措施中境外旅行团包括港、澳、台地区旅行团。

第二章 开拓境外客源市场奖项设置及标准

第六条 本年度接待来渝入境游客达到1000人及以上,且经重庆口岸入境在渝单次行程累计住宿不低于3晚(乘坐长江三峡游轮按照2晚计,下同)或中转来渝连续住宿不低于2晚的旅行社(不包括组团旅行社转并团队后实施接待的地接旅行社),按30元/人次(每增加1晚奖励标准增加10元,最高5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从我市上年度接待入境过夜游客总数低于5万人次的客源地招徕入境游客,奖励标准上浮100%,每家企业(总社及其下属分社一并)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七条 对年度接待来渝入境过夜游客达到5000人及以上的旅行社,按照第六条审定的人数排名前10的旅行社给予年度业绩排名奖励,第1名25万元,第2—3名20万元,第4—6名15万元,第7—10名各10万元。

第八条 对组织尚未开通直航国家和地区游客包机来渝,单团包机或同机达到100人及以上且符合第六条住宿标准的,按不超过3万元/架次奖励。

第九条 支持在线旅游平台推出在重庆口岸入境,或利用240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在重庆中转,且符合第六条住宿标准的,按100元/人次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条 支持旅游企业开展会奖入境旅游。对旅行社本年度招徕接待大型国际性会议、海外大型奖励旅游团,其中:国际性会议参会人数不低于500人,且境外参会人数占比不低于50%,在我市四星级及以上酒店或达同等消费水平的酒店(游轮)住宿2晚及以上;奖励旅游团参团者必须来自某个单一海外公司或组织,且境外参团人数不低于200人,在我市四星级及以上酒店或达同等消费水平的酒店(游轮)住宿2晚及以上的,按照每场会议(团次)给予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支持,每家企业会奖入境旅游给予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对本企业现有入境旅游线路进行升级迭代,且单条入境旅游线路产品本年度接待规模达到500人次及以上的,按照旅游线路产品实际发生的开发迭代费用的20%,给予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支持;对将体检、医美、中医药体验等国际医疗项目纳入产品的,最高按照120元/人次(不可与第六条叠加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本年度从我市上年度接待入境过夜游客总人数低于5万人次的客源地注册公司(建立分支机构)的文旅企业,或依托境外合作伙伴设立旅游形象店(旅游营销中心)并常态化开展重庆文旅整体宣传推广,且该企业在该地揽客不少于5000人次的,分别给予最高8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对赴境外参加重要国际旅展或开展旅游营销,宣传推广重庆旅游产品的企事业单位,经事前申报审核,按购买独立展位等活动执行费用的25%进行补贴,补贴费用不超过3万元/次(每家全年最多申报不超过3次)。

第十四条 对申报年度聘用外语导游的旅行社,每聘用1名外语导游(劳动关系满1年),且申报年度该名导游为本旅行社在重庆接待入境游客人天数在2000人天(含)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0.2万元;对本年度内考取外语导游证,并在重庆执业带团10个及以上的导游,给予每人0.1万元奖励(考取小语种导游证按照0.2万元奖励)。

 开拓国内客源市场奖项设置及标准

第十五条 对年组织游客人次数达5000人次(含)以上且接待团队至少在重庆住宿3晚(含)以上的旅行社,按照不超过10元/人次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对在中心城区外(除两江新区、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连续过夜住宿2晚(含)以上的旅行社,按照30元/人次标准给予补助。

以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单个旅行社奖励金额之和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七条 次组织市外游客乘坐列车(含高铁、动车、旅游列车)、汽车、飞机、游轮达到200人以上的,且在重庆境内连续食宿2晚(含)以上的(在中心城区外至少住1晚),每次奖励2万元,在重庆境内连续食宿3晚(含)以上的(在中心城区外至少住2晚),每次奖励4万元,单个旅行社不超过10万元。

以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项按照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十八条对全年组织游客1万人次(含)以上的前10名旅行社进行奖励,每个旅行社奖励5万元。年度业绩排名奖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审定的组客总人数进行排名奖励。

第十九条经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委首次评定为4A的旅行社奖励2万元,5A的旅行社奖励3万元。

第四章 奖励及申报时间

第二十条 以自然年度为期,奖励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原则上两次申报,2026年8月1日至5日为上半年申报日期,2027年1月1日至5日为下半年申报日期,根据经费情况可适时增加申报次数。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需在发团前一天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如实填报旅游团队相关信息(组团必须5人以上独立成团,按要求使用2026版旅游合同,同一个旅游团只能由一家旅行社申报),如超期填报或填报信息不全的团队,不纳入奖励申报范围。

第二十二条市文化和旅游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旅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邮寄(以邮戳或快递单收寄时间为准)、当面送达任一种方式将申报材料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委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所申报资料均要按团按月整理申报,同一个人参加同一团队同一行程只能按一人次计算,不得重复申报,否则取消奖励资格。具体申报材料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收到并确认资料齐全后(资料不全的电话一次性通知申报企业补全),向申报旅游企业出具资料受理确认书,并在收齐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查,同时向申报旅游企业反馈审查结果。资料不齐并拒绝补全,或未能在指定时间前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向市文化和旅游委提交审计报告,市文化和旅游委审核后将在市文化和旅游委官网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旅游企业向市文化和旅游委提供发票,并备注所申请的奖项名称。市文化和旅游委将按公示无异议的奖金兑现给申报单位指定的收款账户。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向市文化和旅游委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市文化和旅游委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严禁申报旅行社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各项奖励。

第二十九条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一)不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二)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罚款以上有效投诉处罚的;

(四)奖励周期内投诉量全市排前10名的旅行社;

(五)被行业主管部门列为失信主体的;

(六)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措施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发布补充通知。


附件1

重庆市2026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国内外客源市场奖励

申报细则

一、申报奖励企业所需提交资料

申报奖励企业需同时提供基础通用材料和对应奖项奖励佐证材料。

(一)基础通用材料

 1.申报奖励单位的基本信息: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奖励单位上月/季度的税收完税凭证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2.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查询截图时点为提交资料当日,企业的信用记录作为本奖励办法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查询截图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二)入境(中转)游客人次奖佐证材料:

1.填报《入境旅游营销奖励申报表》原件。

2.准确及时真实填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相关数据,导出并打印电子行程单(含客源地、车牌号及司机电话、导游或领队信息、入住酒店及游览行程安排等)、电子游客名单(含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等信息),电子行程单和游客名单必须加盖入住酒店的印章。

3.酒店入住(或乘坐游轮游览长江三峡)协议、游客入住确认单(长江三峡游轮旅客数据由重庆航运交易所盖章确认,以“三峡库区水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数据为准)及发票等相关佐证资料。

4.通过办理口岸团队旅游签证入境来渝旅游的还需提供:游客经边检机关查验并加盖入境章后,口岸团队旅游签证复印件;经入境游口岸签“一网通办”下载人员信息(与签证复印件人员信息一致),并附上审核结果截图。

5.通过重庆口岸办理过境免签入境来渝旅游的还需提供:游客护照首页复印件或扫描件;游客护照上证明重庆边检机关为其办理临时入境许可的内页复印件或扫描件;前往第三国或地区的联程客票凭证。

6.其它能证明旅行团真实存在的补充材料。

(三)对组织尚未开通直航国家和地区游客包机来渝奖

除“入境(中转)游客人次奖”需提供资料外,还需提供:与航空公司或通过航空服务代理公司签订的包机协议;航空公司提供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结算票据和登机凭证信息(纸质登机牌原件或登机牌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旅行社印章)等佐证资料。

(四)远程市场特别奖

申报单位无需单独提交材料。参照入境(中转)游客人次激励相关资料评审。

(五)过奖免签中转旅游奖

参照入境(中转)游客人次激励相关资料评审。

(六)宣传营销和优质服务奖

1.填报《入境旅游营销奖励申报表》原件,加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

2.经审批的《入境旅游营销奖励事前审核表》原件并加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 

3.购买展位的发票复印件、支付凭据,外币金额需折算成人民币。

4.参展人员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签章页复印件。

5.参展总结报告(包括现场图片、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及境外旅行商名片等佐证材料。协议原件在审核后退还给申请企业)。

6.其它能证明营销推广活动真实存在的补充材料。

7.境外社交媒体宣传推广奖除第1、2项外,需对新闻或视频播放量进行流量统计,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导游入境地接服务奖需填报《入境旅游营销奖励申报表》,并提供旅行团接待服务或惠游重庆应用服务端等官方平台接待服务的相应佐证材料;组团社优质服务组客,申报单位无需单独提交材料。

(六)国内组客人数奖

1.填报《国内旅游营销奖励申报表》原件,加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

2.准确及时真实填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相关数据,导出并打印电子行程单(含客源地、车牌号及司机电话、导游或领队信息、入住酒店及游览行程安排等)、电子游客名单(含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等信息),电子行程单和游客名单必须加盖入住酒店的印章。

3.酒店入住协议、游客入住确认单及发票等相关佐证资料。

4.其它能证明旅行团真实存在的补充材料。

(七)国内大团组客奖

1.填报《国内旅游营销奖励申报表》原件。

2.准确及时真实填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相关数据,导出并打印电子行程单(含客源地、车牌号及司机电话、导游或领队信息、入住酒店及游览行程安排等)、电子游客名单(含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等信息),电子行程单和游客名单必须加盖入住酒店的印章。

3.酒店入住协议、游客入住确认单及发票等相关佐证资料。

4.申请大团的旅行团须提供铁路局出具的代用票或列车车票(游轮票、飞机票),汽车需提供租车协议(一团一合同,须注明司机姓名、联系方式及车牌号码和车辆在重庆境内运营相关资料凭证)。

5.提供带有景区、酒店、车站等不同重庆标识的旅游团队合影照2张以上等其它能证明旅行团真实存在的补充材料。

6.申报大团奖励的需要在出发前两天填《国内大团组客奖事前备案表》一式两份,市文化旅游委市场拓展处将报备后一份返回申报单位作为申报材料一并送达审计单位。

二、其他要求

(一)获得奖励的旅游企业需提供对应奖励金额的发票。所获奖励的相关税收事宜由获得奖励的旅游企业自行依法申报、缴纳。

(二)若经检查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取消随后三年内重庆市内旅游各项专项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旅行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将其纳入失信主体记录并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旅行社所有信息在各大媒体报刊上作为反面典型予以公开。

(三)旅游企业在对入渝旅游产品宣传中,严禁出现“政府补贴”或相似含义的宣传内容,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虚假广告招徕客源。一经发现,取消随后三年内重庆市旅游各项专项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并通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四)本次奖励资金在年度预算内统筹安排。


附件2:入境旅游营销奖励申报表.wps

附件3:入境旅游营销奖励事前审核表.wps

附件4:国内旅游营销奖励申报表.wps

附件5:国内大团组客奖事前备案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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