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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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

认定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渝文旅规〔2019〕5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社发局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文广新局、旅发委,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渝府发〔2018〕46号),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经市文化旅游委2019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委对2014年颁布实施的《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认定办法(修订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遵照执行。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9年7月16日

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认定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珍贵古籍的保护工作,建立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的目的,是为建立完备的珍贵古籍档案,确保珍贵古籍的安全,推动古籍保护工作,提高公民的古籍保护意识,促进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三条 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认定工作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化旅游委)负责组织,重庆市古籍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古籍中心)具体实施。

市文化旅游委组建重庆市古籍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古籍保护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收录范围主要为重庆市行政区内所藏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凡重庆市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自然入选《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

第五条 重庆市珍贵古籍的评选标准,参照文化部《古籍定级标准》(WH/T20—2006)所规定的一、二、三级古籍的评定标准执行,即重庆市珍贵古籍原则上从一、二、三级古籍内选定。

第六条 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按照如下程序申报:

(一)由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在市古籍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cqlib.cn)下载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

(二)区县(自治县)所属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向所属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经所属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向市古籍中心转报。

(三)市属各古籍收藏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市古籍中心提出申报。

(四)中央在渝单位可直接向市古籍中心提出申报。

第七条 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按照如下程序认定:

(一)市古籍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将合格的申报材料上报市文化旅游委。

(二)由市文化旅游委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形成重庆市珍贵古籍建议书目。

(三)市文化旅游委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入选的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推荐书目,并公示不少于7天。

(四)市文化旅游委根据公示结果,拟订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由市文化旅游委颁发证书。

第八条 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市文化旅游委确定并印发通知。

第九条 列入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各古籍收藏单位应安排适当经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并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保护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文化委员会于2014年9月印发的《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认定办法》(渝文委发〔2014〕9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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