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施工三级、监理丙级资质标准
(修订版)》的通知
渝文旅规〔2019〕15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文广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渝府发〔2018〕46号),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经市文化旅游委2019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委对2015年颁布实施的《重庆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施工三级、监理丙级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重庆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施工三级、监理丙级资质标准(修订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遵照执行。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9年7月19日
重庆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
设计丙级、施工三级、监理丙级资质标准
(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国家文物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资质标准。
第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设计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主要设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退休人员比例不超过20%):
1. 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国家未全面开展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认定前,经重庆市文物保护工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视同为具有相应资格);
2. 主持完成不少于两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并已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3. 具有文博、建筑、规划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 已连续受聘于该单位6个月以上;
5. 近三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三)申报单位专职的各专业施工工种的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齐全,总数不少于10人,具备申报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人不少于2名、施工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
(四)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文物保护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
1. 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国家未全面开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认定前,经重庆市文物保护工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视同为具有相应资格);
2. 参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3. 已连续受聘于该单位6个月以上。
(六)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配置齐全。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的监理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人员不少于3名:
1. 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或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国家未全面开展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认定前,经重庆市文物保护工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视同为具有相应资格);
2. 参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2年以上;
3. 已连续受聘于该单位6个月以上;
4. 近三年内主持完成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者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四)各专业工种监理人员、资料员、检测员等配置齐全。
(五)业务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的从业范围或监理人员的从业经历确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文化委员会于2015年11月印发的《重庆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施工三级、监理丙级资质标准》(渝文委规〔20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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