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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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文化旅游境外推广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文旅规〔2019〕18号

 

各重庆文化旅游境外推广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重庆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加强与各重庆文化旅游境外推广中心的合作共赢,现将《重庆文化旅游境外推广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联系人:周钧翔;电话:63235096。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9年10月31日

 

重庆文化旅游境外推广中心管理办法

 

为促进重庆市年度入境旅游营销计划顺利开展和实施,充分发挥重庆文化旅游境外推广中心营销推广作用,依据《旅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重庆市建设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十三五”规划》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入境旅游境外宣传推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文化旅游境外推广中心(后简称“推广中心”)指,依托市场化方式开设,经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由重庆市内外有影响力、有渠道的旅游企业或企业联合体,以及境外涉旅机构或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我市主要入境旅游目标客源地自主设立的重庆文化旅游宣传推广类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内外旅游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境外涉旅机构或企业,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且与我国利益和现行法律以及对外政策言行相抵触的,并取得所在国(地)合法经营手续的涉旅机构或企业及联合体。

第三条  推广中心的主要功能为重庆旅游在境外长期、稳定的营销推广和对外交流窗口,主要为重庆旅游提供境外驻点式、常态式宣传推广。

 

第二章  设立推广中心条件

 

第四条  设立推广中心的企业必须为具有合法经营手续、依法经营、经营业绩及信誉度良好的大型旅游企业或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拥护“一个中国”原则,对华友好,愿促进所在地区与中国重庆的友好文化交流及旅游往来。

第五条  设立企业须在营销目的地拥有当地的媒体、旅行社、航线经营等旅游市场资源渠道,具有较强的促销、招徕活动能力,并有掌握所在国语言和法律的外联推销人员。

第六条  需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推广中心工作并担任联络员,能熟练使用中文和当地官方语言,熟悉重庆文化旅游资源和当地推广资源。

 

第三章  境外推广中心职责

 

第七条  积极开展重庆文化旅游宣传推广。设立或依托自主网站等平台推广重庆文化旅游,与重庆文化旅游外语网站和该区域主流网站链接(重庆文化旅游外语网站域名:https://www.ichongqing.info/),着力开展重庆旅游在境外各类媒体的广告投放。相关推广网站发布的重庆文化和旅游资讯根据重庆市外语网站相关内容按当地语言实时更新。定期向该区域业界同行推广重庆文化旅游相关政策、旅游资讯等;每年向旅游业界同行及媒体集中推广重庆文化旅游不低于2次,面向公众推介或开展主题推广活动不低于2次。

第八条  着力组织境外游客入境旅游。积极宣传营销重庆入境旅游产品,每年组织当地旅行商及媒体来渝考察踩线,并及时在推广中心设立地相关媒体发布。负责在目标市场开展广泛对外联络,拓展重庆旅游营销网络。

第九条  主动做好各类旅游营销活动执行。承办重庆旅游各类落地营销活动,主要包括协助该地区官方邀请函的落实;协助邀请当地官方文化或旅游部门等政府领导出席;协助邀请当地涉旅协会、企业、航空公司及相关媒体等参加旅游营销活动。受委托代表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参加当地举办的旅游展会及推广活动。配合完成其他重庆文化旅游推广定制任务。

第十条  保质高效完成市场分析及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在当地开展旅游客源市场信息收集、数据分析,按季度反馈当地旅游市场情况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每个推广中心约定服务时限为3年。

第十二条  推广中心应在每年11月提交当年度工作报告,原则上所负责区域的入渝游客年增长率达到10%以上。

第十三条  推广中心每年11月提出该目标市场的第二年度境外营销方案建议,包括营销活动方案和媒体投放方案。

第十四条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每年底结合各推广中心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决定是否取消“重庆文化旅游境外推广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  推广中心未经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所开展的涉及重庆的宣传营销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均由推广中心设立单位自行承担。如若出现不良后果,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有权即时终止与设立单位的合作关系,并保留持续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经费及运营

 

第十六条  推广中心的初期设立及后期运营经费由设立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推广中心与其他旅行社同等享受《重庆市“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之各类奖励奖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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