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地税局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文物局

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渝文委规〔2018〕18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国土局、国土分局、国土房管分局)、地税局、发改委,各非国有博物馆:

非国有博物馆是我国博物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非国有博物馆,有利于优化我国博物馆体系、填补门类空白;有利于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构建和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重庆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政策导向,努力解决制约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瓶颈问题,逐步改善我市非国有博物馆总量偏低、质量不高、影响力不足的状况,充分发挥非国有博物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作用,促进全市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二、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一)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建设非国有博物馆,优先支持建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区域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类博物馆,鼓励引进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外地非国有博物馆来渝办馆。在不改变国有藏品的所有权属性及馆舍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工业遗产以及传统乡土建筑等作为馆舍设立非国有博物馆。

(三)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均可申办非国有博物馆:有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有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有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文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非国有博物馆,展厅面积和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

(四)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需到市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设立备案,并由民政部门核准馆名后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各级相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好非国有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完善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制度

(一)规范内部管理。非国有博物馆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藏品、展览、教育活动、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办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推行法人治理结构。非国有博物馆要依照《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理事会的人员构成、决策事项、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切实发挥理事会在博物馆运营中的作用。

(三)落实法人财产权。非国有博物馆要做好藏品登记,登记的藏品应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为其申请设立博物馆的法人财产。逐步建立完善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内部审计制度,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征集和注销处置方案,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四)健全退出机制。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应以永久性为目标,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不得分配剩余财产,其剩余财产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的有关规定用于公益目的。非国有博物馆终止后的藏品应优先转让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馆;没有宗旨相同或者相近博物馆接收的,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主持转让给其他博物馆并向社会公告。

(五)建立诚信制度。非国有博物馆应按年度公布其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藏品情况、展览活动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提高非国有博物馆办馆质量

(一)坚持正确的办馆方向。非国有博物馆应加强党的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社会服务、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非国有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提前将陈列展览主题、讲解词等报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践行博物馆职业道德。非国有博物馆不得接收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藏品。举办人申请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时,应主动向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供藏品合法真实的证明或承诺书。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文物鉴定机构对非国有博物馆拟纳入藏品序列文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凡经认定的文物藏品,依法建档备案。对非国有博物馆成立后新入藏的藏品,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非国有博物馆的申请,组织文物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

(三)提升藏品保护管理水平。非国有博物馆应依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藏品进行规范的登记、建档、备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为非国有博物馆藏品管理提供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五、加大对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力度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依法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金融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或发起设立基金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向非国有博物馆提供捐赠或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捐赠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申请相关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税收、投融资服务等优惠政策。

(三)将非国有博物馆的公益展览和活动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等方式,向通过运行评估的非国有博物馆“购买服务”,并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标准进行评价后支付服务费用。

(四)将在我市依法设立、正常运行满1年且向社会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给予奖励补助资金。

(五)区县(自治县)政府将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为辖区内非国有博物馆在建设、运行等方面提供支持。

(六)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文物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非国有博物馆,为其展览提升、人员培训、藏品修复等提供服务和指导。鼓励资源丰富的国有博物馆通过联展、巡展、借展等方式,帮助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充实陈列展览。

(七)公益性非国有博物馆用水、用电、用气经申请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电、气费价格标准。文化、教育、旅游部门应将参观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博物馆之旅”和“研学旅行”精品线路。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非国有博物馆,经申请批准可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文物局

                                                                   2018年1月23日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