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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主要目的是促进和规范全市国有文物建筑的合理利用与保护传承,发挥文物资源的独特优势,让文物“活起来”,使其在得到有效管护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当代价值和社会效益。


国有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是活化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承担日常管护责任。


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可行性评估,科学制定利用策略和计划(包括利用区域、内容、时间、配套服务等),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国有文物建筑的利用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风貌,不得改变梁架结构,不得损毁文物建筑。不得将文物建筑转让或者抵押、质押,不得在文物建筑中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管理使用单位应同步编制修缮方案和活化利用方案。修缮方案应当先于或与活化利用方案同步实施,涉及保护工程的需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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