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四章二十二条,由总则、裁量规则、裁量程序、附则、附件五个部分组成,主要从裁量权的行使原则、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裁量程序和裁量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规定,并包括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和旅游市场各法律法规裁量权基准细则,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进行了细化规定。
《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全市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行为。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以及文化、文物、旅游、出版、版权、广播、电影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精神与要求。
其中,文化领域主要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等。
文物领域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
旅游领域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
出版领域主要是《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
版权领域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广播电视领域主要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
电影领域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等。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改通过,并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该法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完善了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增加了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2021年2月9日,文化和旅游部修改并印发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该办法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裁量空间的,省级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裁量,供本地区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省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的变动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鼓励市县两级执法部门对省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在裁量基准正式印发后十五日内报上级执法部门和同级司法部门备案”。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合法、合理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重庆市文化市场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制定后,我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有了具体、可操作的要求,为我市文化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的适用法律法规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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