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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根据文物工作实际要求与数字化建设发展,《办法》明确了项目监督与管理制度。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建立文物保护工程线上管理平台,及时督促工程各环节进展;区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及时建立台账,完善线上工程进度信息与线下工程文件归档保存


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检查,区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特点,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重点,每季度核实、汇总工程进展情况并报送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检查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意见。业主单位在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办法所指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环境整治工程等,不含安防、消防、防雷工程。



按照国家文物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具体可参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办保函〔2013〕37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号),随国家文物局动态更新。


需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应编制项目计划书,并报送国家文物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对不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不需编制项目计划书,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按程序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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