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
应当以价值阐释为基础,可采取社区文化服务、展览展示、文化活动、公益办公、经营服务等方式。国有建筑类革命旧址应当以展览、教育为主要内容。
管理使用单位可以通过出租、以修代租、委托管理、合资、合作、认护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社会力量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参与合作等方式参与全过程。
社会力量可获得一定时限的使用权。期限由双方经评估后约定,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
对不需履行许可手续的国有文物建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旧址的活化利用方案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及保护利用协议,由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报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化利用方案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及保护利用协议,由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若利用过程中出现重大险情、安全事故或违规使用,经督促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管理使用单位终止合同并收回使用权。
例如:甲公司通过“以修代租”模式获得了某未定级文物建筑使用权,在装修改造中,该公司未经报批擅自拆改承重墙体,构成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巡查中发现后,立即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甲公司立即停业,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抢险加固方案并报审实施。该公司以“资金紧张”“客源流失”为由,仅进行了表面应付,未对承重结构进行实质性加固,在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试图再次偷偷营业。鉴于甲公司在出现重大险情后,经多次督促逾期不改,且其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威胁文物本体安全),区文物行政部门依据管理规定,责令文物建筑产权单位终止与甲公司的合同并收回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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