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共分为坚持正确导向、推进试点工作、健全收入分配机制、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增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主体活力、提升知识产权评估管理水平6个部分。
一是指导思想。明确《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推进试点工作。提出落实试点政策,创新开发方式,深化管理评估。三是健全收入分配机制。提出合理建立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落实文创开发奖励机制。四是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提出引导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用足用好支持科技创新、改制重组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五是增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主体活力。提出加强市场主体培育,搭建展示推广和交易平台,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科技应用水平,推动旅游商品提质升级。六是提升知识产权评估管理水平。提出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价值,做好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我委结合近年来我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成果和问题导向,开展了系列调研。在落实国家部委相关文件精神,吸收全国其他省市工作经验,听取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级文化文物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
经多次征求相关市级部门和单位意见,对部门意见进行了充分的研究采纳,修订完善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实施意见(送审稿)》既贯彻8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精神,又依托《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03号),将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紧密结合,统筹推进。我委政策法规处对《实施意见(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返回顶部